雲南省排污權核定管理辦法7月30日起施行
為環境權立准繩 為排污量定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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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業排放多少污染物才算合規?省下的排污指標能否賣錢?隨著雲南排污權核定新規出台,這些問題有了明確答案。近日,雲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雲南省排污權核定管理辦法(試行)》,銜接和融合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總量減排、排污許可等制度要求,明確初始、新增、富余三類排污權核定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核算方法、核定程序、監督管理要求,確保雲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序開展。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資源環境領域一項重大基礎性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排污權核定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基礎環節。此次出台的《辦法》共5章30條,分為總則、核定技術要求、核定程序、監督管理、附則,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辦法》明確,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分為初始排污權、新增排污權和富余排污權三類。其中,初始排污權應在排污單位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延續排污許可証時同步核定﹔新增排污權須在排污權交易前完成核定﹔富余排污權原則上在減排工程通過驗收或取得關停淘汰証明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核定。
在核定范圍上,《辦法》確定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總磷、重金屬(鉛、汞、鎘、鉻和砷)為核定污染物種類,並根據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的污染物種類調整。為兼顧管理效能,對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單項排放量小於0.1噸�年,或總磷排放量小於1千克�年的排污單位,暫不核定排污權。
《辦法》確立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核定工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省級排污權儲備機構負責技術復核。排污單位須通過雲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向所在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涉及富余排污權的審核意見須報省級儲備機構進行技術核驗。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審核意見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出具核定結果表。
《辦法》還明確了不予核定富余排污權的情形,包括生產工藝無實質技改提升僅改變原輔料或燃料但品質不可控、新增污染治理設施不符合相關行業技術規范要求且不能長期穩定運行等。對存在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超總量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在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定新增排污權和富余排污權。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排污核定結果負責,省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抽查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第三方技術機構對其出具的技術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獲得排污權核定的,核定結果文件依法作廢,相關責任單位須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
據悉,此次《辦法》的出台旨在與2025年12月省政府發布的《雲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配套,為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落地實施提供制度保障。(記者 陳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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