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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明確住宅小區停車費協商議價原則

2026年07月17日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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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做好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協商議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住宅小區停車費的協商議價原則、程序和有關要求作出系統性規范。

《通知》明確,住宅停車費是指經營者利用小區內(含商住一體混合型)持有產權或收益權且數量達10個及以上的停放設施,主要面向業主收取的費用(含應繳納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制定收費標准須遵循合法性、合理匹配、協商一致三項原則。在合法性方面,以產權証明或租賃合同界定定價權,不得侵犯業主共有區域權益。在合理匹配方面,參考建設成本、服務成本及周邊同類小區標准,對業主統一規則,不得“隻收費不服務”。在協商一致方面,經營者須結合協商情況合理定價。

對待售小區和已售小區,《通知》提出分類施策。對待售小區,建設單位或經營者須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前,明確停車費標准、有效期及屆滿后調價方式,鼓勵在銷售現場主動公布。對已售小區,如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准,須走協商議價程序:經營者書面提議啟動—公示權屬、成本、擬調標准等信息(不少於7日)—由業委會(或物管會、社區、業主代表)參與協商—與佔已售房屋總數過半的業主達成一致並公示7日后方可執行。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屬地鄉鎮(街道)組織調解,原則上同一問題調解不超過2次,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通知》還明確,機動車進入停放設施30分鐘內(含)免收停放服務費﹔每次調價周期不得低於12個月。經營者須提供包年、包月、臨時停放等多種類型供業主選擇,且須體現“包年<包月<臨時”的階梯定價邏輯。(首席記者廖興陽)

來源:昆明日報

(責編:徐前、木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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