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事,同席飲酒者要擔責嗎?
2026年07月06日08:36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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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情:周某與朱某是同村鄰裡。一日,朱某在家設宴,邀請周某等四名親友聚餐。席間眾人均適量飲酒,全程無人勸酒、灌酒,周某還主動為他人斟酒。當日酒后,周某雖有輕微酒后狀態,但意識、表達均清晰,整體狀態完全可控。周某酒后心存僥幸,執意駕駛機動車上路,最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其重傷並構成一級傷殘。
事后,周某將聚餐組織者及所有同席飲酒人員全部訴至法院,要求眾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全部經濟損失。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聚餐屬於親友間情誼往來,席間無勸酒、灌酒等強迫飲酒行為。從現場處置情況來看,周某並未醉酒。因此,聚餐組織者、同席人員無需對其承擔護送、照料、監護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酒后不得駕車的法律規定,其應對自身行為負責。最終,法院駁回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酒后出事,同席者要承擔責任嗎?本案明確了共同飲酒責任認定規則:擔責與否,核心看是否存在過錯。正常自願、適度的聚餐飲酒屬於情誼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隻有出現強行勸酒、逼迫飲酒、明知他人不宜飲酒仍勸飲,或是發現同伴醉酒遇險卻放任不管、未盡救助照料義務等過錯行為時,共飲者才須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具備完整的行為辨識與自控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人勸阻后仍然酒駕醉駕,相關損害后果當由本人承擔,無權向同席人員、聚餐主辦方索賠。(記者張文驍整理)
(責編:木勝玉、李發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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