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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加強算法治理

以高質量司法助力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專題深思)

孫曉勇
2026年06月03日08: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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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經濟是全球未來的發展方向,發展數字經濟是我國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規范數字經濟發展,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一環,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並作出具體部署,對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實施好“十五五”規劃,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質量司法推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助力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當前,以數字技術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在數字技術推動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正在成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新時代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從國家層面部署推動數字經濟發展,2025年我國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已經提高到10.5%以上。“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到2030年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提升至12.5%的預期性指標。數字經濟在我國發展前景廣闊,成為高質量發展的一個重要支點。

  同時要看到,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數字經濟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國家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和挑戰。從世界范圍看,一些國家紛紛在數字資產管理、數據流動、算法應用等方面制定監管規則。我們必須在深刻認識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普遍趨勢和一般規律的前提下,准確把握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挑戰。比如,隨著AI(人工智能)技術尤其是生成式AI快速迭代,算法應用呈現出新的復雜形態,導致傳統問題與新型風險相互交織、疊加放大,給數據安全、用戶合法權益、社會公平正義等帶來挑戰。

  近年來,我國制定或修訂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以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部門規章,構建起多層次治理體系,在算法治理方面形成鮮明特征。

  一是堅持算法公平,守牢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算法公平是社會公平正義在數字空間的延伸,我國法律規范要求算法應用不得突破公平正義底線。例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証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規定,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是保障用戶知情權與選擇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例如,使用算法推薦服務的電商平台要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雖然算法作為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其核心代碼無需公開,但確保算法應用過程的可追溯性與算法結果的可解釋性是法治的內在要求。這體現了激勵企業創新與保障用戶權益的平衡。

  三是堅持智能向善,壓實算法倫理責任。算法應用要恪守社會公序良俗,符合主流價值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我國數字經濟治理的鮮明特色。相關制度規范禁止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例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過度消費﹔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便於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並據以推送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干預信息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等等。

  在算法治理方面,司法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確保相關法律制度落地落細。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發布《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依照反壟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制平台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達成壟斷協議或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2025年8月發布數據權益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涵蓋數據權屬認定、數據產品利用、個人信息保護等案件類型,其中就包括“以自動化決策推送信息為由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是否屬於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這類涉及算法濫用的問題。這為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指導。面向未來,持續提升司法規范、引導、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治理效能,要把握好依法審理和促進治理的關系,為規范算法應用、激勵保護創新、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保障。

  具體來看,要重點處理好三方面的關系。一是處理好算法創新與風險防控的關系,既對企業自主研發的核心算法等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激勵技術創新﹔又依法妥善審理“算法壟斷”“算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等案件,維護市場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二是處理好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與保障用戶權益的關系,一方面以審判結果引導企業積極主動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等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重點保障用戶對算法的知情權、決定權、選擇權,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判決企業承擔相應責任。三是處理好司法治理與多方共治的關系,在充分發揮司法作用的同時,推動形成治理合力。

  在此基礎上,要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加強專業審判人才培養。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完善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訴訟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數字法院建設,加強科技賦能司法。針對算法濫用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以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明確裁判規則,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提高以案釋法、以案促治能力,營造企業自覺規范算法應用的良好氛圍。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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