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網約車司機駕駛時間”是對新規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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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6月1日起實施。連日來,“限制網約車司機駕駛時間”等解讀在網上流傳甚廣,還有不少駕駛員擔心行駛途中哪怕打個哈欠都要被處罰。其實只要認真研讀認定規則,就會發現這些是誤讀。
首先必須明確,這項認定規則適用於交通事故調查。
認定規則屬於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對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即“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環節對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行為的認定”。
也就是說,認定規則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准確認定事故原因,規范事故中疲勞駕駛調查認定工作而制定的技術標准。
其次,這項認定規則不涉及網約車、出租車。
公安部交管局明確,認定規則中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即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員,不涉及出租汽車(含網約車)等經營活動。這意味著,所謂“限制網約車司機駕駛時間”純屬捕風捉影。
此外,認定規則對於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沒有特別規定,適用機動車的一般規定。
認定規則實施后,交通事故中疲勞駕駛的認定情形有哪些?
不隻看“駕駛時長”,而是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確立了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等多方面的認定標准。
在駕駛行為方面,除了適用於所有機動車駕駛人的“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認定規則還明確了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夜間(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應認定為疲勞駕駛。在生理狀態和生活軌跡方面,也提出了駕駛人生理疲勞閉眼、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生活情況等具體可判定疲勞駕駛的情形。
盡管認定規則與網約車、出租車無關,但並不意味駕駛員可以疲勞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規定,不得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這適用於所有機動車駕駛人。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也規定,對於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9分﹔對於載貨汽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3分。(李明輝、孫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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