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6月起實施

明確疲勞駕駛標准,准確認定事故原因(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026年05月29日08:1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駕駛人在身體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但事發時駕駛人是否處於疲勞狀態,認定較為困難。

  為此,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研究制定了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該標准將於2026年6月1日起實施。

  “本文件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環節對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行為的認定。”標准起草負責人介紹,“標准規定,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以及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對客運機動車駕駛人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出租車和網約車?針對這一問題,負責人表示,標准中關於客運機動車駕駛人認定疲勞駕駛的這兩種情形,是依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的規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適用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即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員和車輛等,不涉及出租汽車(含網約車)等經營活動。

  對於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有沒有特別規定?負責人介紹,標准對於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沒有特別規定,適用機動車的一般規定,即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

  標准還規定,在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採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若出現監測設備顯示多次閉眼、打哈欠、視線偏離,或生活軌跡顯示存在連續熬夜、高強度勞作等情形,也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責編:木勝玉、徐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