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勞動關系壁壘 銀發就業者權益保障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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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保障了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合法權益。制圖:逯清鈺(圖片由AI輔助生成)
5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等五部門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部門規章,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覆蓋工傷、工資、社保、休假等超齡勞動者重點關心的權益保障領域。
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就業面臨一系列維權難題。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文書統計顯示,2020年至2022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超齡勞動者相關勞動、勞務糾紛案件4萬余件,其中勞動爭議3.6萬余件,勞務合同糾紛3千余件,總體案件上訴率高達50%。超齡勞動者多集中在保安、保潔、餐飲、建筑、環衛等體力型崗位,我國傳統勞動法律體系以勞動關系為保障前提,而超齡勞動者在實踐中常被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無法享受工傷待遇、最低工資、休息休假等基本勞動權益。
2024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這從法律層面對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提出要求,是《暫行規定》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
“《暫行規定》的出台,正是回應這一重大民生需求。”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沈建峰解讀時表示,《暫行規定》實現保障主體廣覆蓋、精准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論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均納入保護范圍﹔依法提前退休人員也納入保障對象。同時,彈性延遲退休期間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確保“應保盡保、不重復保障”。
超齡農民工工傷判例凸顯維權痛點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案件,清晰劃出了“銀發族”工傷賠償的法律邊界,也折射出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維權的痛點。
丁某系農業戶口,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某公司繼續務工。工作期間,公司並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不久后,丁某在工作中不幸受傷,經專業機構鑒定,致殘程度為七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025年3月28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查明,丁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雙方依法被認定為勞務關系。但法院同時指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正常納入工傷保險體系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依法應予以支持。
法院明確,丁某在受傷時與公司雖不構成典型勞動關系,但仍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針對兩項核心訴求,法院依法作出認定。
關於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法院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對工傷職工的法定補償,無論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工傷職工均有權享有,該公司應當依法支付。
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等級支付13 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同時,《工傷保險條例》明確,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崗務工並發生工傷,而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向丁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實現制度突破
在福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友律師看來,“丁某一案,是司法機關在已有制度框架中的積極探索,使超齡勞動者擺脫了‘受傷即吃虧’的困境”。
他認為,《暫行規定》裡最具裡程碑意義的突破,是在專門規章層面上,首次將勞動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從“看身份”轉向“保權益”。
《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享受相應待遇。
張志友解析說:“過去超齡勞動者受傷,用工企業常以‘我們是勞務關系’為由拒絕工傷賠償,法院也常以年齡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而決定能否認定工傷。《暫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必須為超齡勞動者單繳工傷保險,發生事故直接走工傷認定程序,無需先打一場關系確認之訴。”
張志友認為,這是我國勞動保障制度的重大轉向。“以往,勞動者想享受工傷、最低工資等保障,必須先被認定為和用工方存在‘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恰恰卡在這個死結上。《暫行規定》基於‘提供勞動’這一事實,賦予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四項核心權益。為應對數以億計的銀發勞動者常態化就業,提供了制度底座。”張志友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林嘉認為,《暫行規定》統一了行政執法、勞動仲裁與司法裁判標准,破解“同案不同判”“監管無據”等難題,為各類超齡用工糾紛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大幅提升權益保障的針對性與實效性。
重塑超齡勞動者用工模式
《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約定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固定權利義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李長安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暫行規定》的實施,將深刻改變建筑、家政、外賣、物業等行業長期以來的用工形態,推動用工模式從“低成本、弱保障”向“合規化、透明化、可持續”轉型。
張志友解析說,《暫行規定》實施后,對超齡用工關系的認定主要包括不完全勞動關系、純粹勞務關系兩類。其中,不完全勞動關系應是超齡用工的主流形態,“判斷標准就是看用工方是否考勤、是否獎罰、是否按月固定發薪,具備這些特征,就是不完全勞動關系”。
“《暫行規定》將促使一些行業從廉價使用超齡勞動力轉向合規用工,成本透明。”張志友分析說,建筑行業不再只能用“項目參保”打擦邊球,而是必須為所有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家政行業中的中介機構和用工方必須以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報酬、休息時間、安全責任,從而減少糾紛。外賣騎手等靈活就業者維權也有了重要依據:勞動保障可以與勞動關系脫鉤,平台可以為超齡騎手單繳工傷保險,不必陷入“是員工還是個體戶”的爭議。
張志友提醒說,密集使用超齡勞動者的用工方應在7月1日《暫行規定》實施前,完成一系列工作:全面排查超齡用工人員,及時辦理工傷保險﹔簽訂規范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同工同酬、工時、勞動安全衛生等核心條款﹔為超齡員工單獨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調整不適宜崗位,從源頭降低風險。(記者 李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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