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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用工認定難題 超齡勞動者納入制度化勞動保障

2026年05月27日08:33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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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聯合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規范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持續加快,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崗就業的勞動者數量不斷增加。在司法與行政實踐中,我國長期以“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關系認定的重要標准,超齡勞動者即便接受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勞動,也多被歸入勞務關系,無法享受完整勞動法律保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暫行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屬於《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根據其所在單位性質,分別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長期以來,“勞動二分法”導致超齡勞動者陷入保護困境:認定為勞動關系與退休制度沖突,認定為勞務關系則完全失去勞動保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林嘉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規核心思路是打破“勞動關系與保障強制挂鉤”的傳統邏輯,不再以勞動關系作為享受勞動保護的唯一前提,而是基於勞動事實提供精准保護,充分尊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價值。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暫行規定》以“第三類勞動形態”為超齡勞動者構建專屬保障框架,是我國勞動保障制度的裡程碑式創新。

  王天玉認為,新規從三方面實現制度破局:一是明確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力經營主體地位,順應老齡化趨勢,將有勞動能力與就業意願的群體納入規范用工體系。二是賦予這一群體獨立的制度定位與發展空間。新規摒棄“退休返聘”等模糊表述,為超齡勞動者創設獨立的法律身份,在勞動保障體系中開辟專屬制度板塊,實現與延遲退休政策的有效銜接,為后續修法、制定專項行政法規預留路徑。三是推動保障制度拓展,將工資、工時、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等核心權益延伸至超齡群體,打破社保與勞動關系的剛性捆綁,填補長期制度空白。

  王天玉長期倡導“勞動三分法”。他指出,《暫行規定》正式確立第三類勞動形態。超齡勞動者與標准勞動關系的唯一差異僅為年齡超限,在管理模式、崗位履職、報酬支付上高度一致,既非典型勞動關系,也非單純民事勞務關系,而是享有“基本勞動權益+工傷保險兜底”的新型用工形態。這一創新不僅解決超齡勞動者保障問題,還可為外賣、網約車等新業態群體提供通用方案,實現“一類制度、多群體覆蓋”。

  《暫行規定》還明確,養老保險方面,新規打破退休年齡與繳費的強制捆綁,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費,也可與單位協商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方面,以往超齡人員無法參保,新規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參保、認定、待遇全流程暢通。王天玉指出,此前,超齡人員無法進入工傷系統,發生傷亡后單位與勞動者矛盾尖銳。《暫行規定》要求單位必須為超齡勞動者參保,工傷認定、待遇支付全面落地,從根源上化解司法實踐中最大爭議症結。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李文靜認為,《暫行規定》從崗位適配、協議簽訂到權益保障、爭議調處,全流程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的具體規則和要求,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了明確依據,為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提供了合規准則,是我國勞動保障法治積極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重要舉措。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沈建峰指出,新規實現保障對象精准覆蓋,無論超齡勞動者是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均同等保護,既做到應保盡保,又避免重復保障,有效解決了繳費年限不足、保障真空等歷史難題。

  王天玉強調,新規是漸進式改革的關鍵一步,無需追求一步到位。應在實踐中積累經驗,逐步完善細則,最終建成適配老齡化社會、覆蓋全勞動群體的現代化勞動保障體系,真正實現“老有所為、勞有所護”。(記者 李桂杰)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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