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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禁捕水域四類違法情形將受處罰

2026年05月25日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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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獲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於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以“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目標,對電魚、毒魚、炸魚,違規捕撈,違規垂釣等行為作出嚴格約束。結合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管理要求,四類違法情形將受到處罰。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將沒收裝置、器具、有毒物質、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裝置、器具等進入漁業水域的,沒收裝置、器具等,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使用禁用的漁具、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禁漁區)、禁漁期內違規垂釣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可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滇池開放水域投放水生外來種、雜交種等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責令停止投放、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用於投放的水生生物;對投放者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採取補救措施的,由漁業執法機構代為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來源:昆明日報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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