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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搭車、智駕 最高法新規把“出行賬”算清楚了

2026年05月13日08:2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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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借車、搭車、智駕 最高法新規把“出行賬”算清楚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圍繞道路交通領域密集出台兩份重要文件,引發廣泛關注。

  今年2月,最高法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系首次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發布,將於6月30日起施行。兩份文件中,最受關注的無疑是首次就智能駕駛場景下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回應。

  “隨著輔助駕駛功能在汽車上的普及,一種危險誤解正在蔓延:很多人把‘輔助駕駛’當成‘自動駕駛’,以為車輛可以自己開,駕駛人可以放手、分心,甚至離開主駕駛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於大釗對記者說,輔助駕駛不是無人駕駛,車可以輔助人開,但不能替人承擔責任。技術越先進,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反而越不能被忽視。

  去年發生的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就是對這種僥幸心理的一次明確警示。

  2025年9月13日凌晨,浙江杭州的王某群飲酒后駕車回家,隨后又開車離開小區。這一次,他激活了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設置了目的地,然后用私自加裝的“智駕神器”模擬手握方向盤的狀態,自己坐到副駕駛座位上睡覺。車輛在無人監管的狀態下行駛了約20分鐘,最終因擋道被群眾發現報警。經檢測,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法院查明,王某群車輛搭載的是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本質上仍屬於輔助駕駛,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更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必須隨時准備接管。王某群明知這個規則,明知酒后不能開車,卻故意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統監測。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點中明確指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即使人不在主駕駛位,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於大釗看來,這一判決釋放的信號非常明確:輔助駕駛不是自動駕駛,車幫駕駛員開車,但駕駛員要盯著車,責任在“人”不在“車”。“技術越先進,規則越嚴格”,當消費者被車企的“智駕”宣傳吸引時,最高法用這一判例拉回了最基本的安全底線。

  除了智駕,日常出行中的高頻糾紛也有了新規則。

  出借車輛一直是風險較高的行為。《解釋(二)》第一條明確,借車給他人后發生事故,先由開車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如果車主有過錯——比如明知對方沒有駕照、明知車輛有故障、明知對方喝了酒——則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擔責,但各方賠償總和不超過受害人的總損失。

  “開門殺”的賠償路徑也被厘清。根據第二條規定,乘車人開門致人損害,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不得以“乘車人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賠。保險公司賠完后,不足部分再由司機和乘車人按責任分攤。

  搭便車做好事的風險也有了更清晰的邊界。根據第三條規定,“好意同乘”發生事故,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關鍵是,交警認定的“全責”不等於駕駛人的“重大過失”,法院要綜合事故成因、駕駛人具體行為等因素判斷。這意味著,如果你只是無償搭載同事朋友,沒有嚴重違規,即便交警認定你全責,法院也可能酌情減輕你的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明確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實際有工作、因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請求。這一條對超齡勞動者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截至2025年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道交糾紛一直是法院受理數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智駕出事故、借車連坐、開門殺扯皮、搭便車翻臉——這些模糊地帶終於有了清晰的法律標尺。”於大釗分析說。

  於大釗提醒,對於普通駕駛者而言,理解這些規則不是法律考試題,而是出行中的“避坑指南”。輔助駕駛再先進,握方向盤的手也不能鬆﹔新車再智能,喝酒開車的后果不會變﹔好心載人,安全駕駛才是最大的“善”。當法律為出行劃出清晰的紅線,守住安全底線,才能讓技術真正服務於人,技術可以輔助駕駛,但不能替代人的注意義務﹔法律真正要劃清的邊界,就是不能讓駕駛人把自己的安全責任轉嫁給系統。(記者 張真齊)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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