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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發布最新司法解釋 佔用耕地建房等合約無效

2026年05月12日08:3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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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規定》共21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於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

《規定》明確非法佔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對於涉及非法佔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定》結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佔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耿寶建表示,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明確構成該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准,同時明確非法佔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採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還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等。

為了切實維護農民合法的用地權益,《規定》完善了相關行政案件審理和裁判方式,並明確執行標准。

針對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因工作人員與他人惡意串通、審查申請材料不嚴格、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導致當事人非法佔用耕地進行建設並因此遭受損失。《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批准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針對違反法律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導致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提起公益訴訟,強化對耕地的全鏈條保護。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劍波表示,《規定》是一個體現綜合履職、全面保護的司法解釋,是以最嚴密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成果,為統一法律適用、依法保護耕地奠定了堅實基礎。(記者 劉言)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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