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酒店“強制退單”該如何維權(以案說法)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何女士通過智某平台預訂了天津某酒店的一間“玲瓏雙床房”,支付了3天的房款825元,隨即收到平台發來的短信:房間已經預訂成功。
原本打算按時入住,可沒過多久,何女士又收到了一條短信:十分抱歉,您預訂的房間已滿房,訂單已取消。為不影響您的行程,可重新預訂。
何女士再要訂其他房間時,發現價格已經比之前高了不少,但還是訂了房間。隨后,何女士登錄智某平台,發現該酒店在自己本要入住的那天,仍有“玲瓏雙床房”可供預訂,只是價格又高了。
明明還有房間可訂,怎麼告訴自己房間已滿呢?何女士一氣之下將智某平台的酒店預訂服務提供商某程公司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何女士主張,某程公司存在欺詐,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按酒店價款3倍賠償自己損失。
某程公司表示,自己與天津某酒店的運營公司簽訂了協議,約定酒店訂單確認採用自由售賣形式對接,即酒店方保証實時提供全部可供預訂房間信息給平台,供客人自由預訂﹔平台可在酒店方確認前,先給予客人確認。公司與何女士之間建立的是網絡預訂服務合同關系,僅為向何女士提供預訂服務。如今,已經為何女士訂了酒店,義務已經完成了。后續酒店無法為其提供住宿,那是何女士和酒店之間的糾紛。
對此,法官認為,鑒於網絡酒店預訂服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中,與消費者發生直接聯系的是平台而非酒店方。依據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被告某程公司與案外人,也就是酒店,關於訂單確認模式的協議,是二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成為對抗消費者的免責理由。預訂服務提供方應在酒店確認接受可訂后,再通知消費者預訂成功。而平台與酒店為了提高訂單轉化率、降低運營成本,協議採用自由售賣模式。房量信息出現錯誤,平台的預訂服務提供方就應承擔責任。關於是否構成欺詐,現有相關証據尚不能認定合同訂立階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最終認定,某程公司賠償何女士酒店預訂款以及重新預訂酒店產生的差額共900余元。
假期來臨,大家外出旅游往往都要通過網絡平台預訂酒店。但近來不少網友反映,有平台或者商家在經營中不守誠信,對預訂成功的酒店房間又以各種理由取消。法官提示,對於類似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予以查處整治,共同為人們假期出行增添一份愉快與安心。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