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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二〇二五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依法嚴懲“網絡黑嘴”商業詆毀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4月22日07:5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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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於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明確:依法嚴懲“網絡黑嘴”造謠炒作牟利的商業詆毀行為。該案明確了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的行為邊界,對於提振企業家發展信心、淨化網絡生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據介紹,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胖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秉持“不滿意就退貨”“用真品換真心”的經營理念,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得到消費者認可。於某某系胖某公司創始人、法定代表人。

  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溫某某實名注冊的賬號“柴某懟”,在多個網絡社交媒體平台上不斷發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產品質量、企業商譽以及於某某個人名譽的視頻,對胖某公司及於某某進行惡意抹黑詆毀,並借機吸粉引流帶貨,為其關聯企業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市某珠寶有限公司營造競爭優勢。

  對此,胖某公司、於某某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侵害其名譽權,便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刪除侵權視頻,書面致歉並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內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胖某公司的不當猜疑,導致胖某公司多年積累的公眾信任度受損,並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柴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柴某某使用帶有侮辱性的低俗詞語,發布針對於某某的虛假負面言論,對於某某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客觀上導致公眾對於某某的品德、聲望產生負面認知,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柴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對於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那麼,“出借”賬號的人、享受流量紅利一方該承擔責任嗎?法院認為,溫某某出借其社交媒體賬號后既未履行監督義務核查賬號使用情況,也未採取注銷賬號等補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權行為。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市某珠寶有限公司為享受侵權行為帶來的流量紅利,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對柴某某發布的虛假信息持放任態度,具有過錯。上述行為與柴某某的被訴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刪除侵權視頻,發布致歉聲明並在視頻賬號發布,賠償胖某公司、於某某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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