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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攝影公司男老板出售女童照片牟利 被判承擔公益責任

2026年04月16日08:2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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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攝影公司男老板出售女童照片牟利 被判承擔公益責任

3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上海一家攝影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值得關注的是,陳某某除涉及本案外,還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提起刑事訴訟,相關刑事案件目前在審理中。

案情顯示,陳某某利用從事兒童攝影之便,在網絡上以“互免約拍”為誘餌,吸引女童家長合作——即陳某某為女童拍攝照片,女童家長同意將照片展示在陳某某注冊的社交平台賬號上用於宣傳,雙方互不收取費用。

然而,自2024年起,陳某某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將女童照片和視頻發布在網絡社交群內,並使用“白絲”“裸足”等帶有性暗示的文字描述吸引買家,共非法獲利1萬余元。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陳某某的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人格權,損害公共利益,隨即依法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互免約拍”背后的違法生意

這起案件曝光源於網友舉報。據媒體報道,2024年5月27日,有網友反映,上海市徐匯區一名兒童攝影師(即陳某某)未經家長同意,暗地在網上出售女童寫真照片和拍攝花絮,多名家長知曉此事后報警。當天中午,陳某某的社交媒體賬號被封禁。

網友提供的部分群聊記錄顯示,早在2023年9月至11月,陳某某就以“清稚影記”為網名組建社交群組,在群內發送多張女童照片,和其他群成員的聊天內容圍繞“白絲”“腳”“裸足”等話題。該群於2024年2月、3月發布公告,兜售打包的女童寫真照片和花絮視頻,並注明“下周是本周拼團,xx,舞蹈服白絲+裸足﹔裸足、泳裝、花邊襪白絲、舞蹈服,人均200元……”

當晚,上海徐匯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經查,陳某某(男,27歲)利用其開設的攝影服務公司為兒童攝影之便,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將拍攝的照片販賣牟利。警方同時表示,高度重視保護少年兒童合法權益,對侵犯少年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厲開展打擊懲處。

本案審判長、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凌捷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陳某某的攝影公司在兒童攝影行業內小有名氣,不少童模家長選擇到陳某某的公司拍照。陳某某主動向一些女童家長提出“互免約拍”,家長們雖同意將照片發在陳某某的社交平台賬號上用於宣傳展示,卻不知道陳某某會使用“白絲”“裸足”等帶有性暗示的詞語,將多名未滿10歲女童的照片私自發布到網絡群聊中出售牟利。

凌捷表示,陳某某的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權等具體人格權,“特別是陳某某使用這些帶有性暗示、貶損意味的詞語進行描述,並私自對外出售,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了解到,上海一中院涉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機制在本案中發揮了作用,這一機制是同一被告因同一事由引發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由同一合議庭審理,有助於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一體保護。

除公益訴訟外,陳某某還涉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涉案照片的女童家長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對陳某某。提起了民事訴訟。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陳某某的電腦、移動硬盤等存儲介質內還存有猥褻兒童的照片,涉嫌刑事犯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出售女童照片,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判決陳某某永久刪除儲存於手機、電腦、移動硬盤等介質內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權的照片、視頻等﹔在正義網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相關款項用於未成年人保護公益事業。

以個案審理破解公益訴訟實踐難題

對於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作了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法律條文隻提供了宏觀性、抽象性規則,根據本案情形,如何認定陳某某的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性質與責任范圍,尚無先例參考,這是本案審理的核心難點。

案件審理過程中,上海一中院邀請了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財經大學等相關領域法律專家進行了多次研討,論証陳某某的法律責任構成與范圍。

“上海法律學術界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和公益訴訟領域的專家得出了一致觀點。”凌捷介紹,專家們認為,陳某某雖然與兒童家長約定“互免約拍”,但他在未經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對外出售照片,侵害了售出照片中兒童的肖像權等具體人格權。

同時,陳某某在網絡群聊中出售女童照片時,違背公序良俗,對未成年人使用性暗示的語言,帶有貶損意圖,侵犯了不特定范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而不特定范圍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構成社會公共利益,凌捷舉例說,案發后,很多普通網民看到此事,都對陳某某的行為表示十分憤怒,認為陳某某的行為觸碰了道德和法律底線。

“法院特別重視本案,由於涉及未成年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先例可參考,探索讓人民群眾參與審理。”凌捷介紹說,案件審判過程中,上海一中院組成了七人合議庭,包括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法官辦案更偏重法律邏輯的認証,人民陪審員有朴素的法律感情。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界,年齡層次也不同,有退休的慈善組織工作人員,有從事幼兒教育的工作者,他們都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后半篇文章”

本案判決生效后,如何彌補受損的社會公共利益,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后半篇文章”,真正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仍需探索和努力。

隨著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面臨更多新挑戰,也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帶來了新課題。“比如網絡公司應該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承擔怎樣的責任?如何對社會進行相應的普法教育?”凌捷認為,網絡空間是否清朗,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這些問題仍需司法機關與社會各界共同研究、逐步破解。

凌捷透露,上海一中院正與檢察機關聯合探索賠償金的具體使用方式,初步計劃用於投放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廣告、開展普法宣傳等,進一步優化全社會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凝聚保護合力。“司法機關也希望與社會各界共同做好社會風氣治理和社會價值觀引領事業。”凌捷說。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3月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重要配套制度,《辦法》首次系統性地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劃分為四大類、數十種具體情形,被稱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負面清單”。

上海一中院4月8日通過官方微信解析了《辦法》:《辦法》明確指出,利用未成年人擺拍牟利、未經同意不當展示14歲以下未成年人信息、誘導孩子泄露隱私等,都屬於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一些業內人士也向廣大未成年人的家長發出警示,面對“互免約拍”“免費拍攝”等看似誘人的噱頭時,務必保持高度警惕,與攝影機構明確約定照片的使用范圍、使用方式,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堅決杜絕口頭約定的模糊地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肖像的拍攝、傳播與使用,更要時刻繃緊安全之弦,堅決拒絕任何可能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求。

上海一中院在本案判決的釋法說理中闡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司法機關、家庭、學校、社會及網絡平台各司其職、協同發力,從源頭上強化保護職責。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也要增強防范意識與維權能力,凝聚全社會合力,才能從根本上淨化網絡生態,為未成年人筑起堅實屏障。(記者 魏其濛)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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