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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隱私換便利”的歪論可以休矣

2026年04月14日08:29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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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近日,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部門聯合部署2026年個人信息保護系列專項行動,直指App(應用軟件)、SDK(軟件開放工具包)等產品違規收集、過度索權等頑瘴痼疾。此舉直擊重點、正當其時。

當前,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國家網信辦定期通報的典型案例令人警醒。例如,去年9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在運營的自動售貨機上,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採集人臉信息。此外,該企業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缺失,系統存在大量高危漏洞,安全風險敞口巨大。

此類“偷臉”事件絕非個案。當前,App已成為個人信息收集的主要載體,也成為侵權行為的高發地帶。不少App安裝即索要“全量權限”,通訊錄、位置信息、相冊存儲、麥克風調用,全部都在索要范圍內﹔用戶若拒絕授權,便直接無法使用。部分App越權採集、違規獲取,已然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源頭,進而催生出龐大的信息黑灰產業鏈。用戶隱私在暗處被明碼標價,淪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工具。

為何一些平台對用戶信息有如此執念?背后是此前甚囂塵上的錯誤論調。曾有互聯網企業高管宣稱,有的用戶更看重使用便利,願意“以隱私換便利”。這套說辭一度被奉為商業邏輯,讓不少開發者堂而皇之地將過度索權視為“標配”:不同意授權就禁止使用,即便獲得授權也疏於保護,信息安全形同虛設。

然而,用戶果真“自願交換”嗎?在“不同意就不能用”的強制場景下,所謂的交換本質上是強買強賣。用戶追求使用便利,絕不等於甘願出讓個人隱私。移動互聯網發展初期,公眾認知尚有模糊﹔時至今日,這套歪理早已行不通。從廣大網民到監管層面,均形成清晰共識:沒有個人信息安全,就沒有互聯網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便利與隱私,從來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選擇。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台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覆蓋數據安全、跨境流動、個人權益等關鍵領域,制度體系日趨完備。個人信息保護已從有法可依的建章立制階段,邁入執法必嚴的縱深治理階段。

即便如此,當前仍有部分App選擇性無視法律法規,大搞強制捆綁、過度收集、默認同意等條款。患者病歷、未成年人信息、出行軌跡、銀行流水,不經意間便被竊取販賣,經由黑灰渠道流向不法分子。此前陝西西安查處的案件觸目驚心:30萬條學生家長信息以每條0.5元的低價被公然倒賣,幾分薄利,便賣掉了萬千家庭的安寧。

App開發者執著於獲取用戶個人信息,究其根源,既有揣著明白裝糊涂的僥幸,也有受利益驅動而產生的貪婪。在“數據是數字時代核心資源”的認知下,一些平台將數據量等同於市場競爭力,將用戶信息等同於變現空間,至於用戶是否同意、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等問題,早已被拋諸腦后。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筑牢個人信息保護防線,首要在於正本清源:所謂“隱私換便利”,不過是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幌子。真正的數字便利,必須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礎之上。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於法有據、必要適度、規范透明,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更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期待此次專項行動能夠形成雷霆聲勢,取得扎實成效。對仍在頂風作案、肆意侵權的平台,必須嚴查嚴處、重典治亂,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震懾力。與此同時,廣大用戶也應增強防范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隱私作為基本人格權利,絕非隨意交易的籌碼。“以隱私換便利”的歪論,可以休矣。(蕭鐘)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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