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司法解釋
懲治“機鬧”等行為 維護民航飛行安全(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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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填補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細化空白,明確了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邊界。《解釋》共7條,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釋》針對現階段依法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如何正確適用刑法、准確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規定,確保各級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法律。
一段時間以來,乘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時有發生,引發關注。
這樣的行為到底是行政違法,還是構成刑事犯罪?此前,各方面認識不統一,影響預防和懲治效果。對此,《解釋》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
《解釋》明確,並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隻有在民航飛機處於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解釋》採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乘務員屬於“飛行安全保障人員”,明確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出於報復社會、勒索錢財、發泄私憤、無聊好奇等動機和目的,編造、故意傳播諸如“飛機上有炸彈”等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干擾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社會恐慌。
“此類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接連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解釋》針對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點,對已有司法解釋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標准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解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於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解釋》還明確,無論是採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介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手段,形成打擊危害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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