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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農業普查——

這次“三農”摸家底,將有哪些新變化?(銳財經)

孔德晨
2026年04月03日08: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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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這次“三農”摸家底,將有哪些新變化?(銳財經)

  今年,中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農業普查。近日,新修訂的《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5月1日起施行。專家表示,新修訂的《條例》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對涉及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內容、普查方法手段等相關條款作了必要調整,進一步夯實了科學有效開展農業普查的法治基石。

  普查內容與方法均有新增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為科學制定“三農”政策、建設農業強國提供統計信息支撐。中國已於1996年、2006年和2016年開展了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對開展第四次全國農業普查作出明確部署。現行條例於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對科學有效組織實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農業普查涉及范圍廣、調查難度大、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長朱作鑫介紹,現行條例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現狀、滿足農業普查工作實際需要,亟須在制度層面予以完善。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在保持現行條例總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完善。

  ——在組織實施方面,根據農業普查工作涉及面廣、參與主體眾多等特點,增加“各方共同參與”作為農業普查組織實施原則。

  ——在普查內容方面,根據鄉村全面振興有關要求,增加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事項。

  ——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運用現代化調查手段,增加遙感測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確農業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這充分體現高效便民原則。強化現代化調查手段以及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應用和普查數據共享,將進一步提高普查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減少重復交叉調查,減輕普查對象負擔。”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說。

  朱作鑫表示,《條例》立足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現狀,在總結農業普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業普查制度設計,為科學有效開展全國農業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明確普查數據質量要求

  數據質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線,普查數據是否真實准確,事關國家“三農”領域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據悉,強化制度約束,防范和懲治數據造假,保証農業普查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是此次修訂的重中之重。

  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統計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李靜萍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將關於“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的表述,修改為“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一步明確了普查數據質量要求﹔在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了“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農業普查對象填報虛假農業普查數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員或者下級普查辦公室偽造、篡改農業普查資料”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普查工作中的禁止性行為﹔完善了第二十八條,要求“普查辦公室應當按照農業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制度有關要求,對農業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進一步強化全流程數據質量管控。

  《條例》還明確對農業普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等統計造假行為依法追責問責,提高了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修改,明確了領導干部依法組織領導普查工作的責任,保障了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依法獨立從事普查工作的職權,細化了數據質量管控要求,從多個維度為普查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李靜萍說。

  促進普查成果廣泛應用

  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司法部、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培訓輔導工作,重點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和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條例》的主要內容﹔進一步細化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普查區劃分、清查摸底、現場登記、數據質量控制、數據處理等方面的操作規程﹔確保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切實提高普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魏后凱認為,數據的價值在於應用。《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農業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農業、農村、農民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並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近年來,我國數字鄉村建設取得長足進步,農民數字化素養和鄉村數字化治理水平顯著提升。特別是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蓬勃發展,市場化經營已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主導方式。”魏后凱表示,農業普查數據作為最為翔實、最為全面、最為權威的“三農”領域數據,必須深入開發、廣泛利用,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普查的社會效益。在第四次全國農業普查中,一方面應加大部門行政記錄應用力度,提高普查工作質效﹔另一方面應深化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打造農業普查數據“一張圖”,促進普查成果的廣泛應用和共享。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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