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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建議:打通監護制度落地“最后一米”

2026年03月31日08:3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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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律界人士建議:打通監護制度落地“最后一米”

  在上海市一個老舊小區裡,50歲的蔣英(化名)躺在床上,42歲的妹妹俯身,用手指壓住姐姐的舌頭,把水一點點喂進去。

  姐姐出生就患有腦癱,沒有生活自理與語言表達能力。妹妹持有精神殘疾証。這個“一戶多殘”家庭,父母相繼去世,隻剩姐妹兩人相依為命。

  母親臨終前,在住所地居委會工作人員和鄰居見証下,拍下一段視頻,將兩個女兒的監護責任托付給孩子的叔叔。叔叔持這段視頻前往法院,希望通過法律程序正式成為侄女的監護人,然而卻未能立案。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法院認為,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已是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姐妹倆的母親生前並未通過法定程序先行成為姐妹倆的監護人,因此叔叔以視頻為由,主張成為姐妹倆的監護人不符合適用該條款的前提,無法立案。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同意”二字,成為意定監護成立的前提。為此,叔叔先找到姐妹倆的住所地居委會。居委會答復無法出具這樣的証明。理由是,如果指定了叔叔,如果其他親屬比如姑姑、舅舅等人有意見,會不好辦。

  叔叔轉而前往姐妹倆的戶籍地居委會尋求幫助。居委會工作人員協助叔叔聯系了雙方家族中具備資格的近親屬,並表示,若能獲得所有相關親屬同意,願意嘗試推動指定監護人事宜。叔叔為此多方奔走,除了蔣英母親的一位長期失聯、旅居海外的妹妹無法取得回應外,其他親屬均表示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啟動法院特別程序所必需的一紙“同意”証明,依法須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出具。姐妹倆的叔叔轉了一圈,仍未拿到“同意”証明。

  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玉霞為這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她認為,此事揭示出當前監護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居委會“同意”環節時普遍存在執行難題。

  今年年初召開的上海兩會上,張玉霞建議完善改進意定監護制度和臨時監護制度。她指出,法律對於意定監護的規定比較原則化,需要可供基層具體操作的實施細則、流程指引和權責清單。

  “實際上,居委會比較適合承擔這項工作,他們熟悉社區實際情況。”張玉霞建議,當務之急是由民政部門牽頭,聯合司法等相關部門,制定並出台細化的操作指引。例如,明確居委會在出具“同意”意見前,需要完成哪些必要的調查步驟﹔明確臨時監護啟動后,生活照料、財產管理的具體標准與權限邊界。

  2025年8月,上海市委社會工作部公布《上海市居委會能力提升三年行動計劃(2025-2027年)》,旨在系統提升居委會的服務與履職能力。

  張玉霞認為,制度落實的關鍵在基層,在民政部門牽頭厘清標准的同時,可由上海市委社會工作部加強對基層組織的專項培訓。

  張玉霞建議,相關部門可將監護制度的法律條文、操作指引與風險防范等內容,轉化為基層看得懂、用得上的工作流程,並納入對基層工作者的常態化培訓計劃。民政定標准,社工抓培訓,讓基層在面對“同意”與否的抉擇時,既有章可循,也有能力執行,將監護責任的“最后一米”,轉化為現實中可邁出的扎實一步。(記者 劉胤衡)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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