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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劉小妹
2026年03月27日08: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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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面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高度,強調加強基層治理、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對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2025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兩法”)堅持和加強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規定,並從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流程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開啟了新時代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的新階段、新局面。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提供法治保障。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兩法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重要決策部署,並將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全面領導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一是確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根本原則,規定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二是積極穩妥落實“一肩挑”和“交叉任職”制度。《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均有相關規定。兩法規定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是推動黨的全面領導在基層落實落地的重要制度設計,實現了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有效銜接。三是發揮村(社區)黨組織的引領把關作用,如需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兩法的這些規定確保了黨在基層治理領域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為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為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提供法治保障。基層治理需要自治、法治和德治共同發揮作用,以自治凝心聚力、法治定分止爭、德治春風化雨。兩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推動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一是以法治規范和保障自治。兩法以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立法目的,明確將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立為基層治理基本路徑,規定按照便於村(居)民自治和有利於基層治理的原則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同時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監督執行工作機制﹔健全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既保障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又確保村(居)民自治活動有序規范。二是以法治促進和保障德治。兩法將支持和引導村(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倡導良好社會風俗和文明生活方式規定為村(居)民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同時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辦事公道、廉潔奉公,以法治的方式加強基層群眾的道德建設。三是以自治、德治推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兩法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具有維護基層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責﹔要求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宣傳憲法、法律、法規,支持和推動村(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兩法通過全面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村(居)民的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引導村(居)民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為加強法治社會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為在基層治理中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証人民始終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人、自己命運的主人,享有更廣泛、更真實、更便捷的民主權利和自由。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深化對民主政治發展規律的認識,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基層治理是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的重要領域,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環節,充分彰顯了人民參與的廣泛性和持續性。兩法將近年來各地成熟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通過充實優化選舉程序,增加民主協商的專門規定,健全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完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民主管理規定,健全村(居)務公開、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等民主監督制度,切實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彰顯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實性、廣泛性和有效性,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在基層治理中的生動體現。(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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