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商品可以預售,消費者權益不該被“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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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春節假期剛過,90后北京女孩魏瑩瑩在某購物平台下單一款新中式早春外套。付款后她才發現,商品發貨狀態顯示“預售,4月2日前發貨”,等待時間長達一個多月。魏瑩瑩聯系店鋪客服詢問詳情,對方表示“商品到貨會盡快安排發出”,但始終未告知准確發貨時間。
面對超長電商預售,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法學專家,從法律層面進行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指出,電商預售的本質是“以銷定產”,商家通過預收全款或定金鎖定訂單量,按需向工廠下單生產,從而降低庫存風險與資金壓力。他強調,這一商業模式本身合規,但如果商家未在消費者下單前明確告知預售信息,則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商家在商品頁面未明確標注‘預售’,卻在消費者下單后才告知,這種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侵犯消費者法定權益。”薛軍說。
在劉俊海看來,“超長預售”表面看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實際上,商家利用經營優勢地位,將產品備貨的庫存成本、時間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屬於不公平經營行為。在合同形式上,商家又利用強制預售、限定發貨時間等方式減輕自身責任,存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社交平台上,不少網友吐槽,商家在預售上玩“文字游戲”,將預售10天變相拉長至21天。廣東消費者周舟(化名)在某網紅店鋪下單一款熱銷女裝,頁面顯示預售時間為10天,眼看約定發貨時間已過,店鋪仍未發貨。
“我要投訴你們,未按約定時間發貨。”周舟的消息剛發過去,店鋪客服就回復,“親,您這個預售是10個工作日,大概14天哈。”客服還給出所謂“換算公式”——工作日就是不算周末和節假日,從付款之日算起,10個工作日約等於14天﹔還要在預定時間到貨后,1-7天內安排發貨。如此一來,承諾的10天預售期,被變相拖延至21天。
還有消費者反映,臨近發貨時,商家直接以商品缺貨為由取消訂單、退回貨款。不少商家認為,錢已退還,消費者沒有損失。但從法律角度看,果真如此嗎?
“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成功支付全款后,合同即已成立,商家此時不發貨,已構成違約。”薛軍表示,如果因商家違約,導致消費者錯過購買同款更優惠商品的機會,商家需賠償消費者相應損失。
劉俊海強調:“合同必須嚴守,這是契約精神的應有之義。”商家單方推遲發貨甚至擅自取消訂單,是對合同約定的無視,違背了契約嚴守原則。這種行為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損害電商行業的信用基礎。
某頭部電商平台規則顯示,商家延遲發貨的賠付金額為商品實付金額的1%,最低3元、最高30元,以紅包形式發放。對此,劉俊海認為,商家因違約佔用消費者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與區區數元的賠付金額相比差距過大,“違法成本過低是亂象頻發的重要原因”。
不少消費者在等待許久收到“超長預售”商品后,還會遇到貨不對板、尺碼不合適等問題。而商品詳情頁上“一經售出概不退貨”“預售商品不退不換”“定金不退”等字樣,令很多消費者維權受阻。
在薛軍看來,此類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把這些條款寫在商品詳情頁,並標注‘拍下即為同意’,並不是‘免責金牌’。無論預售還是現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都須遵守。”他指出,商家設置的不退不換條款無效且不合理,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薛軍介紹,法律同時規定了4類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即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預售商品顯然不在此豁免范圍之內。”薛軍說。
在劉俊海看來,商家單方面聲明的“不退不換”,屬於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即是“霸王條款”,內容無效。他表示,對於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商家不得任意擴大范圍、自行設限。在銷售此類商品時,應通過加粗字體、劃線、亮色及彈窗等方式明確提示消費者,並在消費者咨詢時主動解釋說明,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對於商家跑路、貨款無法追回的情況,薛軍認為,這種情況下,商家須承擔退款責任,平台有義務准確披露商家信息,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針對投訴較多的商家,平台應限制其提前收取貨款的權利,或者採取擔保支付的方式,把貨款放在第三方支付工具裡,用戶確認收貨后才把款項撥付給商家,“確保即使商家跑路,錢也拿不走”。
劉俊海教授指出:“一些平台對超長預售亂象聽之任之,如果商家跑路,平台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25年年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某平台第三方店鋪未按約定時間履行發貨義務,且擅自取消訂單。在明知消費者與商家存在糾紛的情況下,平台仍准許商家退店申請。法院最終判決平台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支付訂單被取消之日至實際退款之日期間的利息。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三級高級法官李威娜表示,對可能影響消費者合同權益及售后保障的商戶退店行為,電商平台應提高審查注意義務,核實商家是否存在未發貨、退換貨、質保等遺留問題,並明確要求商家保障退店后的服務延續性,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目前,部分平台允許賣家自行設定預售時長, 常見為1-30天 。若預售超過30天甚至達45天,可能被認定為“超長預售”,存在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的風險 。對於預售期限的規范,劉俊海建議通過行政法規或平台規則進行細化,“預售周期原則上不應超過30天,以7天為最長期限較為合理。一些定制商品等特殊品類,若需延長,須提前明確告知並取得消費者同意” 。他建議引入第三方資金監管,商家發貨前,資金所有權仍歸消費者,商家不得擅自動用。“這樣一來,借預售之名佔用消費者資金的商家就無利可圖。”
“商品可以預售,消費者的權益不能被‘預售’。”薛軍強調,平台應當強化監管,對存在惡意砍單(通常指網購消費者完成支付后,商家或平台單方面取消訂單的行為——編者注)等行為的商家,可採取降低評分等處理,或認定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進行處罰。(韓飏 葉恆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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