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周歲騎行共享電單車出事故,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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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4年4月,6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相約騎行共享電單車游玩。其中,小軒掃碼解鎖一輛車,搭載小岑、小語﹔小浩駕駛另一輛車,搭載小雨、小碩。兩車在市區沿河路發生碰撞,致6人受傷,其中小岑傷勢最重,住院11天,經鑒定構成七級、十級傷殘。
經交警認定,駕駛人小軒、小浩負事故同等責任,4名乘車人無事故責任。因協商賠償未果,小岑將5名同伴及其父母、共享單車公司及保險公司一並訴至法院,索賠45.2萬余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小軒、小浩作為駕駛人,在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而4名乘車人雖無事故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對“未滿16周歲不得騎行電動車”“禁止三人同乘”應有基本認知,其自願參與違規騎行,存在過錯,依法可減輕騎車人責任。
共享單車公司已在車把醒目處設置“未滿16周歲嚴禁騎車”“禁止載人”等標識,履行了提示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須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4.2萬元。
●說法:近年來,方便快捷的共享電單車遍布城市街道,已成為市民出行的常用代步工具。但共享電單車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齡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單車屬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事故,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監護人須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之所以設定“駕駛電動自行車須年滿16周歲”的紅線,是基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與道路交通安全的現實需要,是一條必須嚴守的“生命線”。本案中,騎車人與乘客均未滿16周歲,對風險認知不足,而多人同乘一車更易導致車輛失控,釀成事故。對此,家庭、學校與社會應共同加強安全教育,堅決杜絕未成年人違規騎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線,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陽光下自由、健康地奔跑。 (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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