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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劇風口下 演職人員權益如何保障

2026年02月10日08:2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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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演員楊梅梅(化名)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稱,她參與拍攝的短劇已殺青半年多,片酬卻仍未結清。在劇中擔任配角的她,自始至終未與制作方鄭州某影視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在她熟悉的短劇圈,除了少數主演,大量配角和特約演員的合作,往往始於一句口頭約定,“先干活,后看情況”。她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與制作方溝通,但隻有一些聊天記錄。同劇組一位演員稱,他在拍攝前基於信任,也未與制作公司簽約。

  日前,記者從涉事制作方相關負責人處獲悉,他們已在1月底前結清演員片酬。楊梅梅表示,她仍會繼續參與短劇拍攝,並希望行業能盡快建立更明確的規則,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

  為火熱發展的短劇行業建立透明、規范的保障機制,依法保護創作者權益,成為亟待重視的現實課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演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僅靠微信約定片酬,拍完戲后卻被公司以“未配合配音”為由扣掉三分之一片酬。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網絡微短劇等靈活用工場景中,雙方通過微信等電子形式達成的合意,只要內容明確(如金額、工作內容),即構成有效約定。本案中,結合相關証據,可以確認雙方在勞務合同中達成一致的勞務報酬金額為3000元。

  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網絡微短劇拍攝、制作中,配音、補拍等拍攝衍生出的工作不屬於演員默認義務,須提前明確約定。若制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確告知,不得以此為由克扣片酬。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既無法証明提前和演員對配音費有明確約定,也不能証明具有相應的行業慣例,法院不予支持其扣除配音費的主張。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給付演員剩余勞務費1000元。

  本案主審法官、通州區人民法院馬駒橋法庭法官劉紫微表示,在法律實踐中,短劇演員與出品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通常為勞務合同關系、合作關系,僅少數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認定標准更為嚴格。”劉紫微解釋道,核心區別主要基於三點:一是人身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演員需接受公司日常考勤、規章制度的嚴格管理,而勞務關系雙方地位相對獨立﹔二是工作性質,短劇拍攝多為項目制、一次性合作,通常不構成出品方常規業務的持續組成部分﹔三是報酬結算方式,勞務關系以項目為單位結算,無固定支付周期。

  “隻有當演員與出品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全職隸屬關系,並接受其日常勞動管理時,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劉紫微介紹,勞務關系下,可依據合同約定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報酬、違約金﹔勞動關系下,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提起訴訟。

  針對短劇行業合同不規范的問題,通州區人民法院馬駒橋法庭法官助理王穎昕提醒,紙質合同不完備時,電子証據具有關鍵效力,“常見的電子証據首先是微信聊天等溝通記錄,需清晰體現工作內容、片酬金額、支付時間等核心內容﹔二是電子通告單、排班表,含有演員姓名、拍攝時間、地點等信息,可証明演員實際出勤﹔三是電子轉賬憑証。此外,殺青照、拍攝花絮、電話錄音等工作記錄,也對案件事實具有証明力。提交時應保証完整性,必要時可通過公証或時間戳固定”。

  針對演員反映的“連軸轉”及“霸王條款”問題,劉紫微表示:“即便合同未明確休息時間,或約定‘需無條件配合拍攝’,演員同樣擁有法律規定的休息權。根據民法典與公序良俗,出品方要求演員超長時間、高強度連軸拍攝,違背公平原則且可能損害健康,演員有權拒絕。”

  王穎昕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部分出品方利用優勢地位約定的“以平台回款為前提支付片酬”“自願放棄休息權”“工傷自負”等條款,對演員權益造成損害,實踐中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同時,法院會結合演員片酬、實際損失等因素對合同中的“高額違約金”進行綜合認定並合理調整,以維護司法公正。(記者 劉胤衡)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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