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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護理期間患者病亡,保姆與平台如何擔責?

2026年02月04日08:4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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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居家護理期間患者病亡,保姆與平台如何擔責?

  保姆居家護理期間患者病亡,家屬能否要求保姆及家政服務平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家政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家屬要求保姆及平台賠償的訴訟請求。

  金某因腦干出血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時仍處於昏迷狀態。同月11日,金某家屬陳某通過某家政服務平台聘請尹某作為住家保姆,並在線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次日,尹某首次上門服務,在為金某進行擦洗和按摩身體后,金某於當天下午死亡。家屬認為尹某未盡專業護理義務,平台推薦的服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遂訴至淮安區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2.7萬元,並返還服務費。

  淮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案涉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范圍僅限於生活照料,不包括醫療診斷、醫療護理等專業醫療行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務均屬於合同約定的生活照料范疇,現有証據不能証明其操作存在過錯,也無法証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次,平台作為信息中介,已履行對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義務,合同中對服務內容和責任限制亦有明確提示,不存在虛假宣傳或推薦不當的情形。再者,金某出院時病情危重,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運及居家風險,家屬亦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其將需要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尹某依約履行了生活照料義務,平台亦已盡到合同義務,故判決平台返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厘清責任邊界 明確各方義務

  本案的裁判明確了“互聯網﹢家政”模式下服務糾紛的責任認定規則,對規范行業經營、引導消費者理性選擇具有參考意義。

  合同約定是界定服務責任的基礎。家政服務合同中的“照顧病人”通常指清潔、喂食、肢體按摩等日常生活協助,不包括生命體征監測、病情評估、急救等需專業資質的醫療行為。除非當事人另行明確約定護理標准或醫療職責,否則不應將專業醫護責任施加於普通家政服務人員。

  家政服務平台應盡到充分的提示與審核義務。家政服務平台應在訂立合同前,以顯著方式對服務內容、人員資質、責任限制等關鍵條款進行提示說明,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同時,應加強對服務人員背景、技能証書的審核,確保其宣傳信息真實。

  消費者應根據實際需求審慎選擇服務類型。對於病情危重或需要特殊醫療照護的患者,家屬應充分評估風險,優先選擇專業護理資源。若選擇普通家政服務,應清楚知悉其能力邊界,並做好必要的應急准備,避免因服務錯配引發糾紛。(高蒙蒙 賈冉)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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