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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測試維修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2026年01月14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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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共道路測試維修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車輛送去維修,在維修場所外的公共交通道路試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在維修期間發生事故符合商業險免責情形為由拒絕賠償?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6萬余元。

  2024年7月,車主易某因駕駛車輛時有“頓挫感”,將車輛送至某汽車修理服務部(個體工商戶)修理。該汽車修理服務部的經營者胡某在經易某同意后,駕駛車輛在該汽車修理服務部外的公共道路上試車。試車時,遇行人李某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導致李某死亡、車輛受損。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胡某與李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易某就該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李某家屬起訴至寧鄉法院,請求某汽車修理服務部、胡某、易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某財產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在測試、維修期間以及處於營業性場所維修時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商業三者險免責情形,其有權不予賠償。

  而胡某則認為,“測試期間”應指在特定場所進行的用於測試檢驗汽車安全性能的時段,“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應指特定的維修車間及其他維修場地,而非公共交通道路,某財產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測試期間”應當是在較為封閉的環境中對車輛性能進行檢測的時段,“營業性場所”是指維修經營場所,不包括社會公共道路范圍。根據案涉保險合同,因車輛停放在營業性場所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商業三者險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本案中,胡某在某汽車修理服務部外的公共道路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處於營業場所之外的道路上而非營業性場所中,也並非處於封閉式的測試環境中,且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事故非因車輛機動性能問題造成,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當屬於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該條是對保險人在商業保險范圍內免責情形的規定,即保險公司免賠需滿足在“競賽、測試期間”的時間條件或同時滿足在“營業性場所”的空間條件與“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時間條件。

  保險公司主張免責,必須嚴格審查事故是否滿足“在營業性場所內”和“測試期間”兩個核心要件。本案事故發生時,胡某作為某汽車修理服務部工作人員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這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測試,也並未在特定的測試場地或環境中進行。“營業性場所”也應當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專業車輛服務的場所及其合理延伸業務活動區域,包括如車間、維修場所的維修工位、停車場等,其核心特征在於固定性和專用性,而公共道路是向社會公眾開放、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的場所,其特點是公共性和流動性,營業場所外的公共道路不屬於營業場所,不應將“營業場所”擴大解釋為汽車修理服務部外的公共交通道路。因此,保險公司應准確理解條款本意,避免對免責條款作不當解釋。(陶琛   周薇薇 鄒晴)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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