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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麼投”有了規范

2026年01月13日08:36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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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麼投”有了規范

  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麼投”有了明確指引。

  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這是我國首次在國家層面對政府投資基金的布局和投向作出系統規范。與此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也於當天對外發布。

  “《工作辦法》和《管理辦法》有機銜接,對於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引導社會資本、服務國家戰略具有深遠意義。”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劉國艷看來,兩份文件的制定出台,能推動政府投資基金從追求規模擴張轉向注重質量提升和精准發力,確保其真正服務於國家重大戰略和產業政策。

  為基金繪制精准投向“路線圖”

  所謂政府投資基金,就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國累計設立政府引導基金數量2178隻,總規模突破12萬億元,其中產業類和創投類引導基金數量為2023隻,總規模突破10萬億元。

  但隨著基金數量和規模的快速增長,一些深層次問題也逐漸顯現。比如,部分基金定位模糊,偏離了服務國家戰略的政策性初衷﹔一些地方基金投資領域交叉重疊,導致同質化競爭和資源內耗﹔還有少數基金運作不規范,異化為違規招商引資的工具,甚至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政府投資基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還可能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扭曲市場資源配置。”海南君顧數科研究院院長單福說。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並明確要“完善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合理統籌基金布局,防止同質化競爭和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對此,《工作辦法》提出了14項政策舉措,重點聚焦對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麼投、誰來管”進行規范。

  在優化基金布局方面,《工作辦法》要求基金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難以有效配置資源的薄弱環節,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著力培育新興支柱產業,堅持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這從根本上厘清了政府投資基金與純市場化基金的本質區別。政府投資基金不是追求短期財務回報的逐利工具,而應立足於服務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盈利不是第一目的,產業發展與投資引導更為重要。”單福說。

  圍繞加強投向指導,《工作辦法》要求基金投向須符合國家重大規劃和國家級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不得投向限制類、淘汰類以及政策明令禁止的產業領域。同時,《工作辦法》還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政府投資基金的禁止類投資行為,包括不得通過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類交易、不得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等。單福表示,這些條款為政府投資基金運作劃定了清晰、不可逾越的“紅線”,是防范金融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關鍵防火牆,能確保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的規范與安全。

  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工作辦法》對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的功能定位和重點投資方向也進行了梳理,提出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聚焦跨區域、關鍵領域的示范引領﹔地方基金則需“找准定位”,因地制宜選擇投資領域。在劉國艷看來,這體現了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要求,對防止各地盲目跟風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有積極作用。

  正面引導與負面約束相結合

  如果說《工作辦法》是對政府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事前謀劃”和“事中指導”,那《管理辦法》就是對基金投向的“事后監管”。

  總體來看,《管理辦法》遵循著“正面引導與負面約束相結合”的核心思路,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評價、覆蓋基金運營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體系。其中,投向評價指標最受社會關注,這也是業界最常用,需要逐項執行、反復查閱的內容。

  具體來說,《管理辦法》確定的投向評價指標體系共設置了3個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為使指標體系指導性、實用性更強,還在7個重要的二級指標下設20個三級指標。3個一級指標分別為政策符合性指標、優化生產力布局指標、政策執行能力指標。在分值標准上,政策符合性一級指標分值為60分,優化生產力布局一級指標分值為30分,二者合計分值達到90分,突出了政府投資基金的政策導向和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的戰略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在構建多維度的評價框架的同時,還特別強調“評價結果與應用剛性挂鉤”,將評價結果作為未來預算安排、基金存續調整、管理團隊激勵與問責的重要依據。比如,對政策效益顯著、運營良好的基金,可予以持續支持﹔對長期績效不彰、偏離目標的基金,將採取約談、整改等措施。“這將從根本上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倒逼基金管理機構牢記政策使命。”劉國艷說。

  “《工作辦法》和《管理辦法》,一‘規’一‘評’,形成了系統完整的管理閉環。”劉國艷表示,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所明確的重點方向與目標,是后續評價的核心依據與基准﹔而評價的結果與經驗,又能為未來基金布局和投向的優化調整提供實証參考和決策支持,實現“以評價反饋規劃”。她表示,這兩項文件的出台,標志著我國政府投資基金進入了以“規范發展、提質增效”為特征的新階段。(賈驥業)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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