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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印發

不得以變相方式收取押金

2026年01月13日08:51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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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引導市民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構建綠色低碳出行體系。《管理辦法》自2026年2月1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規劃建設、投放機制、運營管理、車輛管理和使用、智慧服務、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其中,在規劃建設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位規劃、設施建設、區域管理等與公共交通體系有效銜接,制定停放點位和電子圍欄技術導則,規范停放點位設置,強化停放秩序管理﹔充分利用公共空間,在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站、大型商業區、辦公區、醫院、旅游景區、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施劃配套的停放點位﹔新建公交場站、軌道交通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充足的停放點位﹔施劃點位應當預留和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的空間。

  《管理辦法》明確,不得在下列區域設置停放點位: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區域﹔影響消防安全的區域﹔人行道盲道﹔車行道內﹔醫院、商場、軌道交通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車輛禁停區、嚴管區。

  在投放機制方面,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報名: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保障服務的經營場所﹔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專職管理人員,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

  在運營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經營者開展運營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對用戶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並簽訂服務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用戶騎行、停放要求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人力自行車租賃服務,禁止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車身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識﹔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並公示用戶使用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程序、理賠程序、賠償范圍,用戶騎行發生傷害事故時,積極協助進行辦理﹔公示計費方式和計費標准,並在用戶結束訂單后明示訂單明細,具體包括計費標准、騎行時長、訂單總額、實付金額等信息。鼓勵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服務﹔不得以提前預付騎行款等變相方式收取押金。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經營者應當依托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服務平台的數據交換能力,參與本市公共交通聯乘優惠、票價階梯定價等多元化服務模式,加強與公共交通系統的數據對接與服務協同,積極配合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地鐵、公交等網絡的高效銜接與融合發展,通過科學定價、科學投放運營,構建一體化綠色出行體系。(王紹芬)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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