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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戀愛期間消費屬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調整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1月12日08: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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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准,積極回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最高法明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的彩禮種類、項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於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此次發布的一起案例即涉及購車款的處理問題。趙某認為購車款屬於彩禮,應全部返還﹔李某則認為購車款系趙某對其的贈與,不應返還。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証據查明,因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向李某給付購車款,故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現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孕育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對李某關於該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於彩禮嗎?根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於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此次發布的一起案例中,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人民法院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相識背景、共同生活情況、過錯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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