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超齡費”的老人跟團旅行中離世,責任誰擔?
公司為客戶策劃旅行活動,旅行社提供服務,68周歲老人交納了“超齡管理費”加入該旅行團。經歷15個小時旅行行程后,老人因中暑引發高血壓暈倒,被送醫后搶救無效離世。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后訴諸法院。近日,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酌定患有高血壓仍堅持旅行且未主動告知的老人對其死亡后果承擔60%的責任,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承擔25%的責任,公司作為旅游策劃者承擔15%的責任。
2024年10月,某公司為其客戶策劃了某項旅行活動,某旅行社為此提供旅游服務並對年齡超過65周歲的人員收取800元“超齡費”。68周歲的客戶王某在交納了“超齡費”后成功報名參團旅行。旅行第4天自早上7時30分左右,王某隨團先后經歷商場購物、爬山觀景、篝火晚會和夜市游覽等項目,至晚10時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電梯時,王某因身體不適導致嘔吐暈倒,經緊急送醫搶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環衰竭、高血壓等疾病離世。
王某的子女認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對老人的疾病盡到審核義務,未對出行風險盡到告知義務,王某的死亡與高強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關系,故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認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發疾病而導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體不適,事發后兩被告積極實施了救助義務,故王某的死亡與兩被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且損失計算標准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對游客負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義務,且其對旅行團中65周歲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齡費”,應負有更高的保障義務,但其未能証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游客不適宜參加旅行活動的情形,亦未証明在旅行前詢問過王某的個人健康狀況,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較緊、游玩時間較長,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團員的身體負擔,對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故酌定其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25%的責任。
某公司作為此次旅游的策劃者和組織者,明知王某年滿68周歲,但未對其身體狀況進行詢問摸底,亦未証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項和出行風險,且未提前審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對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15%的賠償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壓,仍堅持報名參團旅游,且未主動向兩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狀況,其自身對死亡結果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
關於王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法院核定了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691586元。其中,遺體運送費、遺體換洗費依法認定為已包含在喪葬費范疇內,不再單獨支持﹔辦理喪事的交通費、誤工費非法定賠償項目,不予支持。
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某公司和某旅行社已履行了賠償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銀發旅游”市場日益活躍,涉及老年游客的糾紛也逐漸增多。針對老年旅游群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規定可知,法律設定了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標准。旅游經營者不僅需要提供符合標准的服務,更應主動履行與這幾類旅游群體年齡、身體狀況相適應的風險告知、健康詢問、行程審慎安排等義務。收取“超齡費”等行為,意味著經營者認可了提供更高標准服務的對價,其保障責任相應提升。活動的發起方、組織者也並非可以“一托了之”,其對於活動性質、參與對象、合作方資質及行程的基本合理性均負有審查義務,對於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負有告知責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義務。作為旅游者,特別是患有基礎疾病的老年人,在出行時必須對自身的健康狀況有清醒認識,如實告知相關信息並隨身攜帶好藥物,在行程中密切關注身體變化,量力而行。
年節將近,各地景點即將迎來旅游旺季。旅游行業經營者及各類活動組織者務必嚴守安全底線,切實提升服務品質,特別是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給予充分關懷和保護。同時,也提醒廣大旅游者,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前應充分評估自身條件,選擇合規產品,主動告知健康狀況,將安全置於首位,方能愉悅、安心地享受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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