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正式實施 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7月1日,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正式實施,對於規范礦產資源管理、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修改是礦產資源法時隔29年后的首次大修,是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魏莉華表示。
魏莉華介紹,新礦產資源法修改順利完成,在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方面贏得社會各界廣泛共識。同時,新礦產資源法適應新時代、新要求,在指導思想和制度安排方面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理念、統籌開發與保護的理念、市場配置資源的理念、物權保護和平等保護的理念、誰開採誰修復的理念。
此外,新礦產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直面礦政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在礦業用地、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征收土地、探採“直通車”、油氣探採合一、礦業權收回補償等方面實現了新突破。例如,新礦產資源法貫徹新發展理念特別是綠色發展的要求,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貫穿礦產資源管理全過程,首次在國家層面立法中設立專章,建立全面系統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為系統性重構礦區生態修復治理體系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新礦產資源法第七條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將基礎性地質調查從部門職責升級為國家義務,實現了法律定位的躍升,標志著我國基礎性地質工作從分散的項目管理向系統的制度保障轉變,為長期性地質調查提供了穩定的政策環境。同時,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這一修訂首次以法律條文確立構建了“中央統籌、省級發力、市縣補充”的三級協同地質調查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適應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總結礦業權出讓等改革實踐經驗,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聚焦礦產資源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發展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實際情況,對於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資源支撐,意義重大。
“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將貫徹實施好新礦產資源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魏莉華強調。
法律的效力體現在執行過程中。據了解,自然資源部正在加快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的起草進程。目前,該條例送審稿已按立法程序提交至國務院,並正由司法部進行立法審查。此外,自然資源部還對涉及礦產資源管理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的清理工作,按照“應廢盡廢、應改盡改”的原則,提出相應的清理建議。
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推動新礦產資源法確立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落地落實,該部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指南》。
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落實新礦產資源法關於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制定礦產資源亞礦種目錄和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的要求,做好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該部組織起草了《關於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則透露,在礦業權管理方面,該部重點開展礦業權登記制度和勘查開採許可制度建設,持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具體包括:建立礦業權登記制度,創設礦業權登記簿,突出礦業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強化權利保護﹔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許可制度,做好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完善出讓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楊舒 孫聞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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