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回音丨外省老年人來滇入住康養院的條件是否可以放寬?回應來了

人民網昆明7月1日電 (記者木勝玉)“雲南是個適合老年人生活的地方,我准備在雲南度過晚年生活。咨詢了昆明的幾家康養院,都表示需要有監護人才能入住。家裡就一個小孩,出國十多年了,我們沒有監護人就入住不了康養院。”近日,一名在雲南旅居多年的外省老年網友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就外省老年人來滇康養旅居提出意見建議。
該網友建議,針對外省來滇康養旅居的老年人,只要能按時繳納費用,可適當將入住康養院的政策放寬,以此吸引外省有經濟實力的老年人來滇康養旅居。另外,針對外省來滇康養但認知能力下降的老年人,可以安排民政部門或者康養院所在地社區代管其資金,由這些部門代收代付,這樣就可消除來滇康養老年人的后顧之憂。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截圖。
收到留言后,雲南省民政廳高度重視並進行了細致調研和討論后,對該老年網友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回復。
“關於監護人的靈活性問題,我們理解您及許多外省來滇康養老年人的難處。”留言回復表示,“入住養老機構需要監護人”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老年人因年齡、疾病等原因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需要確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回復截圖。
留言回復中表示,在實際入住養老機構時,通常需要與監護人簽訂相關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老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對於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一般可以自主決定入住養老機構等事宜,不強制要求有監護人。而對於失智、失能等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情況老年人,監護人則起著協助決策和處理相關事務的重要作用。
雲南省民政廳表示,目前正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探討在確保老年人安全與權益的前提下,對監護人制度進行適度調整的可能性。探索通過引入信用評估、第三方擔保等機制,為那些有經濟能力、但缺乏本地監護人的外省老年人提供更多選擇,使他們能夠順利入住康養院,享受優質的康養服務。
“隨著老人年齡的增長,部分老年人可能會出現認知能力的下降,難以自主管理財務。針對這部分老年人的資金管理問題,我們同樣給予高度關注。”雲南省民政廳表示,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做好資金監管保障。
一是確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管理老年人財產,需確保財產安全,按老年人實際需要和意願合理安排支出。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在老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包括管理資金等事務。
二是加強資金監管。在銀行賬戶管理方面,老年人可委托監護人憑相關証明文件,如監護關系証明等,到銀行辦理相關業務,如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還可與銀行協商,設置賬戶交易限制,如限制每日取款額度、限定交易用途等,防止資金被不當使用。
三是財產追索訴訟。當老年人資金被非法侵佔或挪用,可由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返還財產,以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根據您提出的意見建議,雲南省正在制定《全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建立資金監管機制。同時,擬探索研究建立財務管理機制,計劃由銀行、民政局或養老機構(康養院)所在地社區通過協議等方式,幫助有代管需求的老年人管理資金,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康養費用,保障老年人的其他生活需求,確保資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雲南省民政廳在回復中表示,將持續努力改進和完善相關政策與服務,為來滇康養的外省老年人提供更加貼心、便捷、安全的康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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