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孩子用家長手機玩游戲充值款能否退回

【案情】最近,昆明的李女士求助稱,自己11歲的兒子在2024年9月至12月期間,偷偷使用大人的備用手機登錄一款網絡游戲,並通過免密支付的方式陸續充值1.5萬元,因手機未綁定提醒功能,她直到最近消費查賬時才發現異常。為挽回損失,李女士多次聯系游戲平台要求退款,但均遭到平台拒絕,理由是“賬號實名認証為成年人”。游戲平台客服讓李女士提供証據証明游戲不是大人玩的,而是孩子在玩。
【釋法】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王婭麗指出,証明究竟是大人還是小孩進行的游戲充值,是本案責任承擔的事實基礎。李女士可從4個方面舉証:一是賬號關聯性,可通過登錄設備IP地址及設備型號舉証,看是否與未成年人手機一致﹔二是游戲時間,要提供証據証明游戲充值的時間段與未成年人的作息時間吻合,且成年人的時間無法與之對應的証據﹔三是要証明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需提供游戲平台“未成年人模式”開啟記錄、家長監護平台綁定截圖、支付密碼為未成年人盜用等証據﹔四是要提供相關識別痕跡,平台在游戲過程中應嵌入面部識別或指紋識別功能,若游戲平台生物識別系統存在漏洞,家長退訂時,平台應承擔技術缺陷責任。
如果李女士能通過舉証証明是未成年人用手機玩游戲並進行充值,其退款訴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否獲得全部支持,則需按照過錯責任進行劃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除法律約束、技術防控外,作為監護人,也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對自己的手機、支付密碼等各類賬戶要設置付款屏障,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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