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獼猴 4人獲刑並承擔收容救治費

【案情】2024年3月至4月期間,董某、劉某等4人到武定縣己衣大裂谷國家AAA級風景區域內,通過到山上追趕、撒玉米粒等手段誘捕野生獼猴。被群眾發現后,4人藏匿獼猴及工具逃離。
群眾報案后,民警趕往捕獵現場,發現藏匿於塑料籠子內的活體獼猴14隻。警方迅速展開行動,將4人抓捕歸案。經鑒定,案涉獼猴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14萬元。隨后,警方將查獲的活體獼猴移交給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收容救護。
案發后,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與偵查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對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案件定性、証據收集進行全面分析,提出引導取証意見,及時固定全案關鍵証據。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進行初步調查,並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就該案獼猴收容救護費用,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咨詢專家意見,經測算,獼猴收容救助、野化放歸費用共計2.16萬元。
2024年9月,武定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人連帶承擔野生動物收容救助費2.16萬元。經開庭審理,法院依法判處董某、劉某等4人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過錯程度、認罪悔罪、履行能力等因素,法院就民事公益訴訟與4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4名被告於2024年10月共同支付野生獼猴收容救治費用2.16萬元。判決后,獼猴收容救治費用已上繳撥付給相關主管單位。
【釋法】獼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獵捕獼猴的行為屬於嚴重破壞生態和資源保護的違法行為,既破壞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畫卷,又損害了生物多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費用。(閔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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