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后借名者拒絕過戶上法庭
【案情】黃哥與農妹系夫妻,2013年,兩人欲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案涉房屋,卻因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於是,萌生了借名買房的念頭,找來妻子的姐姐及姐夫幫忙。
黃哥、農妹和其姐姐、姐夫達成口頭約定:借用姐姐、姐夫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買房,但買房的一切費用均由黃哥與農妹承擔。之后,黃哥、農妹通過姐夫的銀行賬戶按時償還房貸。2016年,涉案房屋辦理產權証,房屋所有權人為姐姐、姐夫共同共有。2024年,房貸還完后,黃哥、農妹准備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姐夫卻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黃哥、農妹無奈將姐姐、姐夫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雖不存在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但雙方在事實上已經達成了借名買房合意。從整個購房過程來看,黃哥、農妹不僅是實際出資人,而且負責房屋的裝修,繳納了相關稅費,並在外地工作之余不定時回來居住。同時,黃哥、農妹提供了銀行出具的結清証明,証明已還清涉案房屋貸款。因此,黃哥、農妹主張姐姐、姐夫將涉案房屋過戶到二人名下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
法院判決姐姐、姐夫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至黃哥、農妹名下。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該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証據証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該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証據証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在司法實踐中,借名買房風險極大,被借名人若將房屋抵債、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賣,借名人可能會面臨無法將房產變更為自己名字的風險,還可能發生其他不能預見的風險。(朱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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