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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時習之︱寒假打工受傷 休學損失由誰承擔?

溫璐
2025年01月15日08:5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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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假期間,孩子們的自主時間增多,隱藏的安全風險也大大增加,家長如監護不到位,極有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危險。為此,人民網梳理了幾起近年來審理的涉及孩子們假期安全的相關典型案例,增強家長和孩子的安全防護意識,為孩子們度過一個快樂寒假保駕護航。

  學生在游學活動中受傷 組織者管理疏漏需擔責

  12歲的小馬與小王均系中學生,放假期間,兩人參加了學校組織的游學活動。在准備進入活動場所參觀時,小馬與小王因瑣事發生口角,小王將小馬推倒在地,造成小馬受傷。受傷后,小馬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經司法鑒定,小馬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於是,小馬將小王和學校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推倒小馬並造成小馬身體損傷,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事發時,學校未及時發現並制止雙方的行為,在組織、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學校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現有証據,尚不足以証實原告小馬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無須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酌定小王的父母承擔的責任比例為50%,學校承擔的責任比例為50%。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小王已是中學生,其對自己行為的是非對錯具有一定理性客觀的判斷,小王推倒小馬造成小馬身體損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小王的父母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組織游學活動,在糾紛發生時未有教師在現場管理指導,未能盡到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對小馬身體損傷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學校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中小學生在參加假期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處於青春期的孩子活潑好動,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在嬉戲打鬧和體育活動中較容易受到傷害或致他人損害。假期活動的組織者要盡職盡責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活動前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活動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寒假打工受傷致休學半年 休學損失由誰承擔?

  2023年1月中旬,時值寒假,為積累社會實踐經驗,湖南某高校大一學生小張應聘至邵陽市某餐廳勤工儉學,工資按日結算。幾日后,小張工作期間因餐廳地板濕滑而意外摔倒,送醫后診斷為:髕骨隱匿性骨折並半脫位,多處韌帶損傷等。為治傷及康復治療,小張兩次入院,前后住院長達180余天,期間該餐廳墊付各種費用共計4.7萬余元。因長時間入院治療,小張向學校申請休學並經批准,於2023年9月再次入學就讀大一。

  2023年8月,小張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就傷殘、后期診療等項目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不構成傷殘,營養期90天,誤工、護理按實際住院天數處理,后續治療費2000元。后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協商未果,為此成訟。小張訴稱,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外,餐廳還應賠償休學期間學費損失2.1萬余元、休學一年生活費2.9萬余元。餐廳辯稱,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無異議,但休學損失系間接損失,不應由餐廳承擔,對休學期間的生活費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及原告休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損失是否應予支持。被告餐廳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提供完善、安全的工作環境,其疏於管理和監督,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80%的主要責任﹔原告小張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工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20%的相應責任。原告小張系在校大學生,長時間的治療必定會給其學業造成影響,且出院醫囑要求原告注意保護患肢、維持下肢支具固定,避免劇烈運動,原告為此而休學符合常理,且征得了學校同意。原告的休學與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該項損失並非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屬於財產損失的范圍。故對原告為此多支出的半年學費7500元、住宿費800元予以支持。至於原告主張休學期間的生活費,因不論原告休學與否該費用均會實際產生,於法無據,不應強加於被告,對此予以駁回。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餐廳賠償原告小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休學期間學費及住宿費損失等共計10.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萬余元,被告餐廳尚應支付5.5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餐廳也在第一時間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小張與被告餐廳已形成勞務關系,小張系在餐廳工作期間受傷,且因此休學,其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被告餐廳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小張作為成年人,對危險亦需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雙方需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在校大學生利用學習以外的時間進行勤工儉學本是好事,但需注意防范安全隱患與法律風險。不僅要事先協商好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酬金等事宜,保存好用工合同、工作証、工資單、打卡記錄等,更要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防意外發生。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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