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在二手平台產生交易糾紛,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2024年12月23日08:1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小字號

原標題:在二手平台產生交易糾紛,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陳律師:

  您好!我是來自新西蘭的在華留學生。我在中國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購買了一雙限量版球鞋,賣家稱是全新正品,並強調一經售出,概不退貨。收到貨以后我發現鞋子有穿過的痕跡,並且送去鑒定發現這雙球鞋並非正品,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新西蘭讀者 大 衛

  大 衛:

  通過二手物品平台購買產品出現問題時,以何種方式主張賠償、向誰主張,需要根據平台的特性、售賣物品的性質以及賣家的身份等進行分析。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能否主張退貨退款

  能否退貨退款,關鍵看實物與賣家的產品描述是否基本一致。買賣雙方通過二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實質上是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賣家應當對其所出售的產品進行如實描述。如果賣家在產品詳情頁面上描述產品為全新未使用,買家在收到貨之后卻發現存在使用痕跡,則可以認定賣家所售產品與合同約定不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此時不管出售二手產品的賣家是個人還是經營者,買家都可以“賣家違反合同約定”為由主張退貨退款。

  ■ 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二手商品交易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需要判斷賣家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還是僅是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能通過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認定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賣家系從事商業經營的,買家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賣家承擔經營者責任。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了消費者定作或鮮活易腐等產品,經營者採用網絡方式銷售產品的,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原則。

  根據以上,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主要是經營者出售的產品,個人閑置物品的轉讓由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通常不能七天無理由退貨。

  目前,利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進行產品售賣的,不僅有個人,還包括許多廠家、商家。您可以從賣家主頁發布的出售信息及次數判斷是其為個人還是經營者。如果該賣家發布大量產品信息,產品相同或相似,聲稱有多種售賣渠道,則基本可以視為經營者,銷售的產品理應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反之,如果該賣家的主頁中發布產品數量不多、非同類產品,交易頻率不高,則基本可視為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賣家,此時一般情況下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 能否主張退一賠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也就是說,適用退一賠三的應當是經營者出售的產品。

  如上一部分所述,在能夠判斷賣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的情況下,若賣家銷售假貨,則買家可以主張三倍賠償﹔如果賣家並非經營者或者無法判斷其是否為經營者,則買家通常不能主張三倍賠償,僅能要求退還貨款。

  ■ 平台是否擔責?

  目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僅提供平台,供用戶在平台上發布信息、瀏覽、溝通、交易,平台負責維護交易秩序、資金保障﹔另一種是在第一種的基礎上,還提供產品查驗服務的平台。

  第一種平台並不直接介入平台內交易產品的真偽,無需對產品是否為正品負責﹔第二種平台提供產品鑒定服務,在交易過程中,收取一定的鑒定服務費等,此時平台應當對銷售產品的真偽性負責,若買家所購買的產品為假貨,則平台與賣家共同承擔責任。

  ■ 律師提醒

  建議消費者在通過二手產品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收到產品后及時驗收,比如通過快遞方式發貨的錄制開箱視頻。現場交易的,應在現場確認實物與賣家描述是否一致。

  買賣雙方切記避免脫離平台進行私下交易,應當經驗收無誤后通過平台進行確認收貨。雙方均應當保管好產品視頻、圖片、付款記錄、聊天記錄等,如發生糾紛,提供相應的材料申請平台介入,如平台無法處理,可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維護權益。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苒苒)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