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測評“踩一捧一” 商家狀告測評方
江蘇蘇州中院:測評文章構成虛假宣傳,賠償4.5萬元

互聯網消費與社交媒體的發展催生了網絡測評的流行,測評方運用專業知識和實際測驗,就某類商品、店鋪或服務給出評價和建議,能夠打破信息壁壘,讓消費者少花“冤枉錢”。然而,一些並不客觀的虛假測評信息,不僅會錯誤引導輿論,也會侵害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健康的市場秩序。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防晒衣商家起訴測評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測評文章構成虛假宣傳,依法判決測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防晒衣品牌方4.5萬元。
2023年7月,作為防晒衣ohsunny品牌方的江蘇無錫兩家公司發現,蘇州某電子商務公司在無任何科學依據的前提下,以較為隨意的片面方式對ohsunny防晒衣的防晒力進行對比,並在小紅書APP上發布題為“看成分(科學)選漂亮的防晒服!超簡單巨實用!”的測評文章,將不同品牌的8款防晒服進行編號標注,其中有“ohsunny面料厚實、發貨較慢”“覓橘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強”的內容,引導消費者傾向於選擇“覓橘”等其他品牌的防晒商品。
為此,無錫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某商貿有限公司一起訴至法院,以蘇州某電商公司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為由,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5萬元。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測評文章中標示的關於ohsunny和覓橘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線性能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易誤導相關公眾、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ohsunny品牌方就同一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主張則不作重復評價,於是依法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案涉行為並賠償ohsunny品牌方4.5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ohsunny品牌方認為被告公司同時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告公司則認為其測評行為並不構成虛假宣傳。
蘇州中院二審認為,首先,案涉測評文章的相關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測評結果具有不嚴肅性。該文章在提升覓橘品牌市場經營和競爭優勢的同時,容易使消費者被其有選擇性的片面披露信息所誤導,進而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於是認定該文章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根據已查明事實,本案中尚不足以認定案涉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一是測評文章並非僅僅針對ohsunny防晒服進行評述,並未體現出專門針對ohsunny品牌實施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二是測評公司發表的觀點陳述不屬於具有直接否定性或貶低性的內容,也未用顯著標記的方式在各個品牌中突出ohsunny防晒服,否定該品牌的商品品質,其行為性質尚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不良影響的誤認﹔三是從測評文章的內容、發布方式、傳播渠道以及相關公眾認知能力等方面綜合分析,實質性涉及ohsunny防晒服的評論不多,且其中部分評論屬消費者正面評價,其他的評論內容也不足以認定引起了消費者對ohsunny品牌產生認知偏差或給予其較低評價,從而導致ohsunny品牌方的商譽受到損害。
最后,被告測評文章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商業宣傳,以期提高其關聯公司“覓橘”品牌防晒服的競爭力,法院對此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否定性評價,體現了司法對維護健康有序互聯網競爭秩序的鮮明立場,但是司法對於競爭秩序的干預和調節應在合理范圍內,尤其是對部分行為性質和情節不嚴重的情形。
蘇州中院認為,本案中,被訴行為在行為性質和情節上都不屬於嚴重,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已能實現對ohsunny品牌方的相應救濟,對受到影響的市場競爭秩序予以恢復,在此情況下,一審判決未對案涉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進行論述並無不當。綜上,蘇州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系涉互聯網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競合案件,法院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出發,厘清了測評言論的合理邊界,規制了網絡虛假測評行為,同時明確了司法對於互聯網競爭秩序的干預和調節應在合理范圍之內的裁判導向。一方面,促進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准確適用,鼓勵市場競爭,維護市場活力和競爭自由﹔另一方面,對營造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徐飛雲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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