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卻為他人提供第三代試管嬰兒服務
法院: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服務合同無效

試管嬰兒包成功還能選嬰兒性別?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讓多年未能生育的夫妻喜出望外,最終卻惹上麻煩。近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做試管嬰兒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經調解,被告王某返還5萬元。
小華與阿敏結婚多年仍沒有子女,二人經商議來到了重慶某醫院,希望通過試管嬰兒盡快懷上孩子。然而,由於阿敏染色體異常,醫生告知試管嬰兒成功幾率較小。夫妻倆失望地走出醫院時,被迎面走來的人搭訕,來人表示自己姓王,是某健康咨詢公司的客服經理,公司能提供第三代試管嬰兒服務,不僅包成功還能選擇嬰兒性別。
夫妻倆求子心切,跟隨王某來到了該公司接待中心,並與王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該公司為夫妻倆提供試管嬰兒服務,總費用13萬余元,按移植進度支付。夫妻倆支付8.8萬元后,開始了第一次移植。
阿敏表示,第一次移植失敗后,王某拒絕再次移植的要求。夫妻倆越想越覺得不對勁,聯系王某要求辦理退款但遭到拒絕,彼時某健康咨詢公司已經注銷。無奈之下,夫妻倆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王某退還費用、賠償損失合計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試管嬰兒屬於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被告王某不具有與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且案涉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被告做試管嬰兒為非正規渠道,仍選擇與其簽訂協議書。原、被告雙方對案涉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
考慮到二原告長期居住在外地,為高效化解糾紛,切實減少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庭前與雙方電話溝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原委。庭審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實,歸納雙方爭議焦點,找准矛盾症結和成因,在耐心釋法析理的基礎上,以利益最大公約數引導原、被告雙方互諒互讓,最終促成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意見,被告退還二原告5萬元並當庭履行完畢,雙方對此表示滿意。
■法官說法
因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可以檢測性別,我國對於申請使用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的夫妻的限制非常嚴格,隻有極少數的夫妻如有遺傳病、染色體異常等才符合標准。本案中,某健康咨詢公司及其客服經理王某承諾可以隨意適用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屬違法違規行為,其非法提供的試管嬰兒服務必然缺乏相應保障。
特別提醒一些沒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或個人,非法從事有准入條件的行業,輕者構成民事侵權,重者構成刑事犯罪,遵紀守法是立足社會的根本,別讓僥幸心理害人害己,最終受到法律嚴懲。(記者 劉洋 通訊員 鐘雨鋒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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