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多佔了共有空調外挂機位,怎麼辦?
法院: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共用、共管,造成妨礙時應拆除

原計劃給新家安裝空調,未曾想共用的空調外挂機位被鄰居佔了大半,多次協商鄰居拒不挪走,無奈訴至法院,法院會怎麼判?近日,江蘇省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
原告小花是某小區某幢樓801室的業主,被告高某系802室業主,兩套房屋相鄰。房屋裝修期間,高某先行將“一拖三”機型的中央空調外挂機安裝到兩家相鄰陽台之間的室外空調箱處。小花認為高某佔用了自家的位置,導致其客廳空調外挂機無法安裝,請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共有牆面上的空調外挂機,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高某辯稱,室外空調外挂機位的剩余空間還能夠放下一個小的空調外挂機。自己在安裝空調外挂機前已與開發商及物業溝通過,即使小花無處安裝空調外挂機也應當去找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況且小花的房屋已經裝修完畢,不存在無處安裝的情形。
經法院現場勘察,雙方相鄰陽台之間的室外空調外挂機位高2.3米,高某家已安裝的空調外挂機高度為1.38米。雙方房屋除相鄰陽台之間的室外空調外挂機位外,還有其他單獨預留的室外空調外挂機位。小花使用預留的其他位置空調外挂機位將兩個臥室的空調安裝完畢,目前尚有客廳和一個臥室未安裝空調。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基於不動產相鄰雙方對建筑物利用產生的相鄰關系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案涉空調外挂機位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應由小花、高某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高某選擇安裝的空調外挂機較大,高度超過空調外挂機位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間無法滿足小花自由選擇並安裝空調的需要,且高某房屋尚有其他單獨的室外空調外挂機位可以使用,並非必須安裝在雙方相鄰陽台之間的室外空調外挂機位。無論高某安裝空調前是否與開發商、物業溝通,其安裝行為均不應影響小花對於空調外挂機位的使用。法院遂判決高某三十日內拆除安裝在共有牆面上的空調外挂機。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及時督促履行,高某主動拆除了已安裝的空調外挂機。 (卞笑笑)
■法官提醒■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採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幾種主要類型。但實踐中認定相鄰關系並非局限於這幾種類型,從相鄰關系的立法目的出發,對於影響相鄰方正常行使權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為,都可納入相鄰關系的范疇。
“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鄰裡精神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裡關系。本案中,高某將空調外機拆除並不會對其財產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也有利於鄰裡和諧,法院綜合案情判決支持了小花要求高某拆除空調外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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