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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新業態新問題 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2024年04月16日08:2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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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面新業態新問題 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今年是消法實施30周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出台背后,除了有對“職業打假人”、規范消費索賠的討論,還有不斷變化和豐富的消費場景,以及隨之而來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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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於“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索賠行為,我國法律體系再次作出回應。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並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據《條例》的規定,消費者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2023年年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孫穎參加了司法部組織的一場有關《條例》的研討會。她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會上討論的焦點之一便是“職業打假人”,“《條例》在最低限度范圍內,對‘職業打假人’的惡意索賠行為進行遏制”。

  除了規范“職業打假人”,作為我國消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聚焦當前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完善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屏障。

  規范消費索賠

  “是否要將‘民間打假人’(即‘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護之外,自《條例》起草伊始,就是爭議的主要問題。”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河山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原國家工商總局在2013年消法第二次修訂之后,便開始醞釀出台消法實施條例。

  原國家工商總局於2016年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因為這條規定,很多人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到消法保護。雖然后續送審稿將“營利”改為“牟利”,但社會上反對聲音依然很大。實施條例的制定工作,后因國家機構調整等原因被擱置。

  近年來,惡意索賠在市場中加速蔓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2023年,市場監管系統共接受投訴1740.3萬件,“人均投訴1.8件,有人投訴超過3000件。”他認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法治軌道內開展民事活動。

  “去年一整年,相關部門對《條例》的條款反復進行修改。從討論‘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不是‘生活消費’,到最后發現無法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且統一的規定。”曾多次參與《條例》立法研討的孫穎指出,在后期立法過程中,爭議最大的還是與“職業打假人”有關的問題。

  孫穎認為,《條例》繞開了上述問題,做了很富有智慧的處理。“現在的《條例》沒有否定‘職業打假人’的積極作用,同時遏制了‘職業打假人’濫用懲罰性賠償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維護了公平正義。”

  根據《條例》,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准確適用,要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況旭在解釋上述規定時說。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看來,《條例》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的例外與排除規則,同時明確了惡意索賠應承擔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這借鑒了食品安全法的成熟經驗,將懲罰性賠償聚焦於商品或服務的實質性質量和對消費者誤導問題,凸顯了懲罰性賠償的核心要義,還精准規范了‘知假買假’者索賠行為”。

  這也對應著《條例》以人為本的特點。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指出,《條例》全面加大了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的保護力度,既是權利保障,也是行動指南,同時明確反對濫用權利、惡意維權。“《條例》的出台將更好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更好指引經營者依法經營。”

  自1993年出台之后,消法曾經歷了兩次修訂,為何這次不選擇再次修法?不少接受採訪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消法的再次修訂尚未納入立法規劃,同時實施條例的立法程序要更快,且是在現有消法的框架內細化規定,有利於提升消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屬於行政法規,立法層級高,效力通行全國,是行政執法、法院判案的依據。”河山說。

  在柳軍看來,《條例》的起草過程也是一個普及消費理念、凝聚消保共識的過程,帶動了金融、電商、直播等不少領域消保立法的完善。“作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

  直面新業態下的新問題

  今年是消法實施30周年。《條例》出台背后,除了有對“職業打假人”、規范消費索賠的討論,還有不斷變化和豐富的消費場景,以及隨之而來的新問題。

  柳軍介紹,截至2023年年底,我國網購用戶超過了9億人,在線旅行預訂用戶超過5億人,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7.6%。但他也指出,2023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佔全部訴求的56%,已成為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條例》作出了禁止“刷單炒信”、禁止“強制搭售”、規范“自動續費”等多項新規定,其中,禁止“大數據殺熟”是一大亮點。《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准。“這是我國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柳軍說。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現實中,部分商家開展各種打折優惠促銷活動,設置各種復雜營銷規則和計價算法,導致消費者同時購買同一商品的實際成交價格不同,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在陳音江看來,《條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導致價格或收費標准不同的營銷活動進行了規范,為“大數據殺熟”等“差異化營銷”劃定了法律紅線,那就是“差異化營銷的前提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經營者必須在消費者充分知情的基礎上開展相關活動”。

  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市場監管總局的數據顯示,近5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了10.5倍,在此期間,直播帶貨投訴舉報量增幅更是高達47.1倍。“(直播電商)發展和規范還不平衡。”況旭說,直播帶貨必須說清“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對此,《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預付式消費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條例》同樣作出了相關規定。在規范預付式消費上,《條例》主要是從設立“書面合同”、強化“按約履行”、明確“事中告知”3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在強化“按約履行”方面,《條例》規定,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通過上述條款,《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況旭說。

  “預付式消費一直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陳音江認為,《條例》中關於預付式消費的條款相對之前的法規確實有不少進步,但要從根源上解決預付式消費的維權退費難問題,還要通過進一步監管來確保消費者預交的資金安全,建議盡快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專門立法。

  2022年、202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消協”)連續兩年發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消費新領域、新問題一直是報告研究的重點。在孫穎看來,本次出台的《條例》,對於新消費場景下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細化、補充和規定,較好地回應了社會各方面的期待。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全社會的責任

  可以說,《條例》的出台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完善的法規支撐,但不少專家表示,隻靠消法和《條例》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不夠,還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記者發現,《條例》中多次提到加強監管和自律,第三條更是提到要建立和完善經營者守法、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對此,柳軍表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目的是讓社會監督更加有效。

  此次發布的《條例》,就專設了“消費者組織”章節,強化了消協組織的公益監督、公益訴訟職責。其中,《條例》對消協組織長期以來形成的消費者權益社會監督手段進行了確認,如比較試驗、消費調查、消費評議﹔還就消協組織的投訴信息公示、對有關經營者及行業組織指導談話等進行了明確,進一步拓展了消協組織履職手段。

  多位專家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上述規定提到的內容在消協組織的日常工作中已經很常見。河山認為,《條例》為消協組織一些日常履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多渠道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

  對於《條例》首次將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上升為法定義務,孫穎認為這一方面可以督促經營者更好地解決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通過公示內容查詢和了解經營者的信譽、經營狀況等。在柳軍看來,上述規定創新了消費領域信用體系,也讓14億消費者成為無所不在的監督力量。

  “《條例》在消法的框架下對於目前所存在的問題基本上都有了較好的回應。”孫穎說。但她也表示,一部消法和一部《條例》無法將所有消費問題都囊括進去,保護消費者權益需要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形成合力,“每一部法律的價值、功能、作用都有所不同和側重,它們必須要相互配合”。

  談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河山說:“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指的是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所有涉及到消費者的法律,包括憲法和憲法下的6部基本法律。”他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全社會每一個社會主體的責任。

  孫穎也同意上述觀點,對於接下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她建議,經營者應按照規定,主動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有關部門則應該系統學習、解讀《條例》內容,並在后期的具體執法中積累總結經驗。她提到,《條例》有很多新的內容,同時也聯系到多種其他法律,比如價格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在執法過程中如何與其他法律更好地銜接,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實踐”。(見習記者 賈驥業 記者 李若一)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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