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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說法︱再婚后能否為配偶設立居住權?

2023年10月27日09:2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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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說法︱再婚后能否為配偶設立居住權?

  想將房產留給子女,又希望保障再婚配偶的居住需要,近年來,老年人常通過為再婚配偶設立居住權,實現“兩全其美”的安排。居住權如何設立?老人過世后,房屋權益應當如何繼承?再婚喪偶老年人能否繼續獲得居住權保障?

  【案件回顧】

  劉先生與王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后無子女。小劉系劉先生與前妻所生女兒。2018年,劉先生訂立遺囑,寫明:涉案房產產權歸女兒小劉所有,但使用權可給其現任妻子王女士供其永久居住。如遇出租、再婚、買賣等有違夫妻關系的情形,其居住權收回,小劉有處置權。劉先生去世后,小劉起訴請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王女士主張其對房屋享有居住權。

  【人民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法院認為,劉先生在遺囑中寫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權利,而非“一時”性居住權利。而且,依據遺囑內容,隻有符合特殊情形時,遺囑繼承人小劉才可以依法處置房屋。這說明在王女士居住使用期間,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權人的干涉,從而使得該居住使用權利具有“物權”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據遺囑內容,王女士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營利行為,說明劉先生為王女士設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於確保權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劉先生遺囑中設立的居住利益承諾已經明顯具備了“物權”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權的實質屬性,而非簡單的設定一種債權性質的權利。因此,王女士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權。小劉作為房屋繼承人,有義務配合讓渡居住使用權益。

  綜上,法院確認王女士對於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小劉於房屋可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王女士辦理居住權登記。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團河法庭庭長張琳在接受“人民說法”採訪時表示,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遺囑人為再婚老伴設立居住權,也多是出於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慮。個案中,需要結合遺囑使用的詞句、關聯條款以及遺囑的動機和目的等探求遺囑人的真意。在遺囑所設居住利益符合居住權的內涵、性質及功能的情況下,再婚喪偶老人便可基於遺囑取得房屋的居住權,獲得長期穩定的居住與生存保障。

  “居住權為無償設立,因而,再婚喪偶老人基於遺囑取得居住權無須支付費用,但其對涉案房屋僅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此種權利不得轉讓,也不可繼承。”張琳說。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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