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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放置的待安裝人防門致行駛車輛受損

浙江一小區物業未設警示標志保障通行安全被判擔責九成

2023年10月24日09: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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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地下車庫放置的待安裝人防門致行駛車輛受損

 車輛在小區地下車庫路面行駛途中,撞到了物業公司放置在地面上待安裝的人防門,導致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完成賠付后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代位賠償。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90%的責任。

2022年8月19日,林女士駕車在小區地下車庫行駛時,與路面橫放的人防門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林女士要求保險公司出險,並報警。交警部門以事故發生路段系封閉式小區的內部道路,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為由,未出具事故認定書。在該起事故中,林女士的車輛共發生維修費93500元。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修理單位后,起訴物業公司並提出代位求償。

保險公司訴稱,案涉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沒有採取設置警示標志等相應的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導致事故發生,故其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交警部門的接警單詳情中未認定其對案涉事故負有責任,故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礎不存在,其不應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在安裝小區人防門的過程中將人防門放置在小區地下車庫的通行路面上,卻未採取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等相應措施以保障通行安全,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林女士行駛在燈光正常的道路過程中,與明顯可視的物品發生碰撞,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對事故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酌定物業公司對林女士的損失承擔90%即84150元的賠償責任。案涉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辦理了索賠權益轉讓手續,故依法有權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物業公司需承擔90%的責任,應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415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應妥善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地下車庫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部分,亦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區域。物業公司將小區安裝的人防門放置在地下車庫用於車輛通行的路面上,卻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或採取保障車輛通行安全的相應措施,存在明顯過錯,理應就案涉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林女士在通行條件尚可的情況下,駕車撞到物業公司擺放在地面上的人防門,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根據事故成因、損失大小及各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對林女士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桂婷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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