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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2年11月28日08:5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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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提高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法治化水平,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包含“總則”“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違法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和執行”“執法監督”“附則”等六章共43條,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該辦法﹔同時提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和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違規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行為包括,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以及其他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比如,“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招收學員規定的”“超前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等,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証。

教育部同時公布了意見反饋的途徑。(樊未晨)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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