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加強九大高原湖泊監督檢查的意見
(2022年7月4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積極推進解決九大高原湖泊監督檢查覆蓋范圍不全面、發現問題不夠精准、問題清單重復派發、基層迎檢任務重等問題,整合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工作的監督力量,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監督體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政治責任,聚焦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目標任務,整合監督力量,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監督效能,構建監督檢查工作新格局,堅決打好“湖泊革命”攻堅戰,助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任務
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工作監督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督內容、優化監督方式、規范監督行為、整合監督力量,突出政治監督,強化法治監督,做實民主監督,做細日常監督,鼓勵社會監督,形成監督合力,規范監督檢查,提高監督效率,消除監督盲區,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多頭監督、重復監督、無效監督,減輕基層負擔。
三、監督體系
(一)黨委巡視巡察
充分發揮巡視巡察政治監督的作用,由省委巡視機構和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機構分級組織。省委巡視機構在巡視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縣(市、區)黨委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時,將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納入監督重點內容,適時開展專項巡視。同時,將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納入巡察計劃,加大落實湖泊保護治理政治責任的監督力度。
(二)人大常委會監督
充分發揮人大職能優勢,對涉湖法律法規落實情況和河(湖)長制落實情況實施監督。由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開展,有關部門(單位)配合,每年適時對涉湖州(市)、縣(市、區)保護治理工作情況和河(湖)長制落實情況開展1次監督。重點監督九大高原湖泊保護管理條例及配套政策執行情況,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涉湖法律法規情況等﹔河(湖)長制有關水資源保護、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任務落實情況﹔生物多樣性保護、水量平衡、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生態功能提升等措施落實情況。
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監督參照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執行。
(三)河(湖)長制督察
由各級河長辦組織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單位)對湖泊保護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制定年度督察計劃清單,各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分組開展聯合督察。採取明察暗訪、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每季度開展1次。重點督察總河長、副總河長、河(湖)長、總督察、副總督察批辦事項落實情況和總河長令落實情況﹔“湖泊革命”攻堅戰各項措施落實情況、“一湖一策”年度實施方案落實情況、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規劃落實情況、清水淨湖鞏固提升行動方案落實情況、流域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落實情況、湖泊“三區”(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管控情況等,以及中央巡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級各項督察反饋問題和社會公眾反映突出問題等整改落實情況。
(四)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監督
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專業優勢,對湖泊保護治理工作成效進行監督。由省委統戰部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配合,根據民主黨派省委會、無黨派人士年度工作計劃,每年適時對湖泊保護治理工作開展2次民主監督。重點監督湖泊系統規劃科學治理情況、湖泊流域經濟社會協同發展情況、污染防治保護治理情況、水生態系統綜合保護治理情況、綜合管理與社會共治情況以及結合自身優勢確定的有關內容。
州(市)、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五)湖泊管理局監督
對湖泊保護治理總體規劃和保護治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根據各湖泊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非法取水和排污、侵佔湖泊水域岸線、漁業違法、污染水體、破壞生態及條例禁止的其他行為開展日常監督,並按照湖泊保護管理條例授權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
(六)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湖泊革命”指揮部分級設立社會監督受理平台,公布監督信箱、監督電話,安排專人受理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湖泊所在州(市)每年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眾通報監督反饋問題辦理情況。
四、監督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深刻認識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九大高原湖泊監督工作納入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體系,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統籌部署推進。
(二)堅持統籌規范
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同類監督工作盡量統籌安排,不集中、不扎堆、不輪番到一個地方、一個點、一條線路開展監督檢查,不重復派發問題清單。省級由省河長辦每年年初向省級各監督部門(單位)提交重點監督問題清單,提出監督建議。開展監督過程中,充分運用無人機、遙感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加強情況通報和信息共享,省河長辦協調提供技術支持。省河長辦分類匯總各項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問題台賬,督促問題整改,嚴格銷號程序,實行閉環管理。
(三)強化結果應用
省級監督檢查成果每年由省河長辦匯總后,提交省委組織部和省考評辦,作為黨政干部和部門(單位)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湖泊保護治理成效顯著的,給予激勵﹔對保護治理目標任務落實不到位的,按照程序追究責任。州(市)、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
各級河長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的跟蹤督促,定期調度,加大曝光力度,實行整改核查銷號。堅持典型引路法,注重總結監督成效,形成典型經驗進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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