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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發布3起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典型案例

2022年06月15日11:29 |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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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昆明6月15日電 (蔡樹菁)為及時有效防止和糾正妨礙統一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切實增強制度剛性約束,雲南省昆明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日對外發布3起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典型案例。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頁截圖

 

案例一:

昆明市某縣民政局在建蓋養老服務中心時,對競標人提出限制性條款,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基本案情:

昆明市某縣民政局在招標公告文件中對競標人提出“近三年(2018年1月至今)企業承擔過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業績(類似項目是指:合同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業績(類似業績証明材料為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的資格要求。

定性分析:

該條款設定特定金額業績,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定。

溫馨提示: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准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頁截圖

案例二:

昆明市某區水務局在河道管護招標公告中限制投標人獨立法人資格,設置了不合理或歧視性的准入條件。

基本案情:

昆明市某區水務局在招標公告文件中規定“1.投標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當前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投標資格﹔5.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經審計機構審計過的財務審計報告﹔6.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個月的繳納稅收及社會保障資金的証明材料”的資格要求。

定性分析:

該文件將投標人資格限制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排除了依法生產經營的非獨立法人企業,為不合理的准入門檻,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的規定。同時,要求投標人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經審計機構審計過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個月的繳納稅收及社會保障資金的証明材料,此項通過限制審計報告年限和繳納稅收的年限,變相限制企業經營年限,排斥新成立的公司參與投標,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証、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復審、換証、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准入障礙”的規定。

溫馨提示: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准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頁截圖

案例三:

昆明市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2021-2023年車輛定點維修和保養服務採購公告中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基本案情:

昆明市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採購公告中公告中規定“要求政府集中採購所需產品(服務)時,在同質同價條件下原則上優先就近採購本地服務”。

定性分析:

此規定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規定。

相關行為實施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所列“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要求。

溫馨提示:

根據相關法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准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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