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依法嚴厲打擊15種涉疫違法犯罪行為
為維護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4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並從《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依法嚴厲打擊以下15種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社區防控規定。違反政府發布的有關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的管理規定的。
二、刻意隱瞞信息。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或接觸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以及新冠肺炎陽性病人,陽性病人無症狀感染者,陽性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次密切接觸者,不報、瞞報、謊報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觸史的。
三、故意違反防控措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擾、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醫學觀察、日常健康監測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違規擅自經營。按政府通告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開放、營業或變相經營的。
五、違規擅自聚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組織、參加各類聚集性活動,且不聽勸阻的。
六、拒不遵守公共場所防控規定。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規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體溫測量、人員登記、身份核查、健康碼、行程卡查驗等防疫措施,且不聽勸阻的。
七、編造、散布虛假疫情信息。惡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蓄意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散布疫情信息。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虛假証明。借用、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借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核酸檢測証明、通行証、健康碼、行程卡等証明的。
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內部單位或市場企業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查驗健康碼、行程卡、體溫檢測、無碼人員信息登記、內部清潔消殺工作,或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怠於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十一、擾亂疫情防控經濟秩序。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或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的。
十二、擾亂疫情防控社會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買強賣,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三、故意傷害、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或者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十四、阻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阻礙執行職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控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通行的。
十五、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凡違反《通告》具有以上15種情形的,相關部門將一律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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