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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擋光引糾紛 業主拒交物業費成被告

2022年01月14日08:27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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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圍牆擋光引糾紛 業主拒交物業費成被告

  【案情】盧先生在昆明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別墅,2011年入住后,他一直按時交納物業費。2019年11月20日,盧先生的鄰居向物業提交裝修申請書,打算改造自有花園,並准備在花園內修建圍牆防止偷盜。物業公司同意了鄰居的裝修申請。

  盧先生認為,加高的圍牆影響了自家的視線和採光,於是向物業公司、城管部門反映,但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2019年11月25日,盧先生自行拆除了鄰居建蓋的部分牆磚,雙方也因此發生糾紛。

  盧先生說,物業公司對業主建蓋圍牆的行為不予制止,對車輛停放管理不到位,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相關規定。於是拒絕交納物業費。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3月8日,昆明福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盧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拖欠的物業費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取得對該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資格,並與盧先生等小區業主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盧先生與隔壁業主因建蓋圍牆問題發生糾紛,物業公司沒有及時制止,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處理,未能全面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存在一定過錯,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應減免相應物業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盧先生支付物業公司2018年度物業服務費3689元,2019年1月至10月、2020年8月至12月物業服務費4612元,共計8301元。

  【釋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段成璐表示,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內容的擴張或限制,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權利時,相互之間應該給予對方方便或接受限制,是否侵害相鄰權益,需要考量不動產所在地的客觀實際情況及環境基礎。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些業主認為,隻要物業公司沒有給出讓雙方滿意的處理結果,就屬於不作為,業主就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費,其實不然。如果業主不遵守管理規約或違反法律法規,物業確實應當履行管理義務,可以進行勸阻、要求整改,或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處理。如果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上述職責,一般可以認定其已經提供了服務,業主則無權拒交物業費。畢竟,物業公司不是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其沒有行政執法權。

  當遇到物業相關問題時,業主應依法尋求有關部門協助,積極主動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業主間發生糾紛時,物業服務人員也應當從中妥善調解,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一起美化社區生活。李艷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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