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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社交平台“盜圖”冒充他人人設,違法嗎?

薄晨棣
2021年12月01日08:38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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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社交平台“盜圖”冒充他人人設,違法嗎?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盜圖”冒充他人的案件:微博用戶敏敏發現同學小李頻繁盜用其微博圖片及微信朋友圈的生活照片,並通過另一微博賬號發布,使他人誤以為此為敏敏本人賬號。小李使用該高仿賬號在與他人私信聊天中發布色情圖片,導致不明真相的網友誤以為敏敏從事違法交易,損害了敏敏的社會聲譽。敏敏認為小李的行為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故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小李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向敏敏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及律師費5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為何作出上述判決?侵害他人名譽權要承擔何種責任?人民網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理。

  冒充敏敏人設發布模糊面部的色情圖片侵犯其名譽權嗎?

  本案中,小李與敏敏為同學關系,並互為微信好友,因此小李有機會接觸到敏敏的朋友圈。小李復制敏敏發布在朋友圈、微博的圖片及文字,並發布在仿冒微博賬戶中,營造仿冒賬戶為敏敏使用的假象,持續時間長達兩年多。小李利用仿冒微博賬戶給其他用戶私信發送無法辨認、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讓其他用戶誤以為色情圖片的主角為敏敏,或認為敏敏使用該微博賬號從事違法交易。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進行客觀判斷,該行為致使他人對敏敏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小李的行為侵害了敏敏的名譽權。

  法官說法:此類以影射方式貶損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不在少數,就如何判斷網絡信息針對的對象就是原告的問題,法院提出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即“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隻要原告証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本案中敏敏提供了小李與其他用戶的私信內容截圖。從其他用戶的角度來看,小李私信中發布的色情圖片雖然模糊了面部,但是按照一般公眾的理解力,足以將發送色情圖片的賬號或色情圖片本身與敏敏對應。

  如何確定侵權微博賬號的使用者?

  敏敏通過確認微博平台披露的侵權微博賬號的注冊時間、注冊郵箱、驗証手機號和驗証時間等信息,將侵權微博的使用者身份指向了小李。然而小李稱,早已注銷了前述郵箱,微博注冊的手機號當時也並不是自己在使用。

  法官說法:敏敏提供的涉案賬戶綁定的郵箱和手機號等証據,可以初步証明涉案賬戶為小李使用。小李抗辯其已經注銷了郵箱,但是並未提交注銷的相應証據,故對於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小李抗辯實際手機號的使用時間晚於涉案微博賬號注冊時間,但根據案件調查結果顯示,侵權微博賬號注冊時,手機號的用戶名是小李。結合微博平台提供的涉案賬戶驗証時間,在驗証時小李已經實際使用此手機號,且驗証后涉案微博賬戶也曾發布涉嫌侵權的內容。綜合現有的証據,確認侵權微博賬號的使用者確為小李。

  侵害他人名譽權要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說法:本案中,敏敏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請求侵權人小李承擔侵權責任。敏敏要求小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但具體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敏敏因小李的行為,遭受了不明真相的網絡用戶對其及其親友的詆毀,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要求小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綜合考慮小李在涉案賬號中所發布涉案內容的影響范圍、持續時間、小李的過錯程度等案件情況,對敏敏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確定了實際賠償數額。

  法律對名譽權如何規定?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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