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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30日08:40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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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11月29日電 (李楠楠、薄晨棣)11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從嚴懲治開設賭場犯罪”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發布檢察機關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表示,近年來,開設賭場犯罪高發,最高檢高度關注該類案件高發的情況,指派專人研究開設賭場犯罪中的新情況和新變化,結合指導下級檢察機關辦案,最高檢從各地檢察機關報送的案例中篩選出5個典型案例。

  張曉津告訴記者,這些案例比較直觀地反映了新型開設賭場犯罪的新變化和新特點,以及各地檢察機關准確認定相關犯罪事實,精准適用法律,依法懲治開設賭場犯罪。

  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中涉及的當事人姓名及國家、國(境)外的相關賭場等信息進行了技術處理)

  一、劉某某、曾某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劉某某、曾某某等人經商議后,將原先各自建在國內運營的“極速”“鼎鑫”兩個網絡賭盤的軟件服務器移設至某國合並運營,並招納人員出境負責賭場的運營管理。賭場開設“北京賽車”“重慶時時彩”“幸運飛艇”等賭博項目,通過電信網絡發布信息等方式,在網絡上組織招攬包括福建、湖南、江西等十余省的9242人為會員進行賭博,並以給會員“返水”、客服人員提成、發展代理的方式逐漸做大並陸續新增多個賭盤。截至2019年11月案發,涉案賭資流水達24億余元,該犯罪團伙非法獲利2400多萬元。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2日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劉某某、曾某某等11名被告人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最高55萬元的罰金。該案經二審審理,判決已生效。

  辦案經過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調取相關証據,依法認定該案的涉案賭資及相關人員的非法獲利﹔針對33名涉案人員僅到案11人,大部分涉案人員尤其是負責賭場財務管理的核心人員滯留境外未歸案的情況,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與公安機關共同通過加強政策法律宣講,督促在案人員及其家屬動員同案人投案。后部分涉案人員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

  典型意義

  1、該案社會危害性大。網絡賭博這種新型開設賭場犯罪,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導致受害者深陷泥潭。本案涉及地域廣、人員多,涉案金額大,偵查機關調查取証的16名參賭人員,總計輸了500多萬元,無一人獲利。其中有的參賭人員短短半個月內就輸了110多萬元,傾家蕩產,導致生產經營項目資金鏈斷裂﹔有的參賭人員經微信好友推薦參與賭博后,從小賭到大賭,整天沉迷於網絡賭博,玩物喪志﹔有的參賭人員是父子,輸了數十萬元,因債務導致父子反目成仇。

  2、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依法嚴懲該犯罪,檢察機關在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議中,綜合考慮該案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有的被告人建議不適用緩刑,並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查明的非法獲利數額,建議對各被告人並處相應的罰金刑,以剝奪其再犯的能力。同時,對於認罪悔罪,成功規勸同案人投案的被告人,依法認定為立功,建議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相關意見。

  二、吳某等63人開設賭場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間,吳某、鄧某某等人與許某(另案處理)相互糾合,依托某國外賭場,以開展高爾夫球運動等“商務活動”為名,採取游、住、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組織我國公民入住位於該賭場所在的酒店並到賭場參與賭博活動。2020年后,該犯罪組織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托該實體賭場發展面向中國公民的網上賭博業務,並將實體賭場的中國籍“洗碼”人員發展為賭博網站股東代理,再通過股東代理發展下級代理及會員。股東代理與下級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取賭資,通過與賭博網站五五分成和抽取賭客投注金額0.8%提成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該犯罪組織共發展中國籍股東代理與下級代理51名,發展中國籍賭博會員數百名,涉案賭資達2.5億元。

  辦案經過

  該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証,在案件定性、事實認定、証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全面完善案件証據體系。因該案具有主要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涉案人員多、陸續到案等特點,檢察機關對於在案人員,分案處理,目前已對該系列案全部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對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人員中的11名賭場高管、骨干成員依法從嚴懲處,提出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已宣判。

  典型意義

  1、一些民營企業主成為境外賭博犯罪集團重點“圍獵”的目標。在該案中,犯罪分子以較有經濟實力的民營企業主為重點目標群體,利用與“商務公司”合作組織出國或者與旅行社合作吸引高爾夫球客戶的名義,組織我國境內民營企業主出國入住賭場所在的酒店,參與賭博,有的參賭人員還被一步步引誘發展為代理,繼續組織其他人員出國賭博,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該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等人原是民營企業主,先是成為賭博會員,后注冊成為代理以求快速“翻盤”,最終深陷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自己經營的企業也因群龍無首,面臨破產。

  2、部分赴境外務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為賺取“快錢”走上犯罪的道路。因疫情原因,境外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團伙為繼續牟取非法利益,多開始向網絡賭場轉型。該系列案中的鄧某某等人原是賭場的廚房員工,后兼職“洗碼”,從中賺取“快錢”,並注冊成為該賭場網站股東代理,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牟某某為該賭場人事部主管,明知該犯罪團伙大肆組織我國公民出境賭博並招攬我國境內公民參與網上賭博,仍負責招聘、培訓“荷官”(在賭場內負責發牌等事項的人),成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幫助者。該二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出國務工人員,但因法律意識淡薄,一直誤以為自己在國外從事的是合法工作,最終成為了犯罪集團的成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宋某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

  馬來西亞居民熊某某(原中國籍,在逃)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實施網絡開設賭場犯罪。為方便與境內參賭人員收付結算賭資,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衛某某等人與在國外的熊某某合謀,雇用被告人萬某等人,在山西省運城市、長治市等地開設“網絡工作室”,為熊某某的網絡賭博平台發送賭博廣告信息,提供賭博平台鏈接,並大量收購銀行卡、身份証、網銀U盾、支付寶(俗稱“四件套”),用於為網絡賭博平台收取賭資。通過網上銀行向境外進行賭資結算,或直接提現,偷越國境將賭資運往境外,涉案資金高達3億余元。另查明,該團伙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貸款詐騙等犯罪。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8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相應的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辦案過程

  山西省運城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中,准確認定事實,精准適用法律。檢察機關認為,網絡賭博網站結算賭資過程中收購使用“四件套”,其是為網絡賭博結算賭資而實施的,是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應當評價為開設賭場犯罪。

  典型意義

  借助互聯網的便利性,新型賭博犯罪中,賭資收付、變現作為開設賭場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一個獨立實施的環節。該案中,宋某某等人並沒有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但其與組織實施網絡賭博的人員事前共謀,代為收付結算賭資並變現,與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熊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對其進行評價。同時,在新型開設賭場犯罪中,因為犯罪分工更加細化,犯罪鏈條長,參與人員多,也易衍生、伴生多種犯罪,該案中,涉案人員在實施開設賭場犯罪過程中,該團伙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偷越國境等其他犯罪,社會危害性大。

  四、唐某某等9人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

  “德扑圈”APP是一款網絡德州扑克軟件。2018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德扑圈”APP內通過平台的分組功能建立了“雲巔俱樂部”,招攬賭客利用該款軟件在俱樂部內以德州扑克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客可以與其他賭客對賭,也可以與系統對賭,唐某某等人用聯盟幣(該應用軟件中的“虛擬幣”)為賭客結算,1個聯盟幣對應1元人民幣,賭客充值到客服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寶,客服就會在賭客俱樂部賬戶內增加相應的聯盟幣數量。賭博結束后賭客可以找客服提現,把聯盟幣轉化成真實錢款。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雲巔俱樂部”共接受賭客賭資697萬余元,唐某某等9人非法獲利300萬余元。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1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唐某某等9人4年6個月至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判處相應的罰金。該案經二審審理,判決已生效。

  辦案過程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先后列出多條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調查贓款去向、厘清款項性質,查封房產2套、扣押汽車1輛、凍結銀行賬戶資金50余萬元,積極敦促被告人退贓。同時檢察機關積極釋法說理,其中8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賭博犯罪多發、手段花樣翻新,犯罪分子通過搭建網絡賭博平台,打著網絡游戲、虛擬幣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群眾參與賭博。該案中,被告人利用網絡棋牌游戲應用,通過線下兌換虛擬幣,實施開設賭場犯罪,對於該種行為,要透過現象看實質,從游戲過程中是否有資金、實物兌換,是否有抽頭漁利行為等來准確認定是娛樂還是賭博。對於以游戲為名,通過繳納報名費或者現金換取籌碼參加游戲的形式,贏取籌碼后能夠兌換現金、有價証券或者其他財物的,其實質是賭博違法犯罪,也必將被法律所嚴懲。

  五、陳某某等14人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間,陳某某伙同他人雇佣朱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某國建立工作室,形成較為固定的賭博犯罪集團,下設值班財務、主持、推碼手、代理等崗位。該犯罪集團通過國內的即時通信應用軟件建立網絡賭博平台,組織我國公民在境內通過直播網站觀看境外賭博實況視頻並接受投注,以賭場洗碼返水的方式獲利。其中由值班財務負責為賭客提供賭資充值、提現等資金結算服務,並發送賭場直播網站網址和桌位號﹔由主持負責接受賭博群內賭客下注,統計下注情況和發布輸贏結果﹔由推碼手負責賭場的現場下注。其間,該犯罪集團經手轉賬賭資達8746萬元以上。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其余同案人員尚在審查起訴階段。

  辦案經過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准確認定犯罪集團成員架構,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堅持分層處理、區分罪責的原則,對該犯罪集團的6名一般參加者不予批准逮捕﹔針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時涉案賭資僅為34萬元,賭資認定存在難點等問題,通過自行補充偵查,以用於支付結算的黑灰產業鏈為切入點,倒查賭資結算路徑,排查犯罪集團相關人員及親屬的支付結算賬號的大額、異常流水,明確涉賭支付結算賬戶以及賭資數額認定規則,將原認定的賭資由人民幣34萬元增至8746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跨境賭博犯罪活動向互聯網遷移,其中賭資數額的認定,常常需要通過電子証據証實,認定困難。而准確認定該事實,既有利於依法打擊賭博犯罪,斬斷犯罪分子通過違法犯罪獲利的利益鏈,也有助於摧毀該類犯罪的經濟基礎,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該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准確認定開設賭場犯罪賭資數額,依法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同時積極貫徹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統一。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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