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須為主播偷逃稅行為戴上“緊箍”

11月22日,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網站消息,杭州市稅務部門發現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兩名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對二人依法追繳稅款,分別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6555.31萬元和2767.25萬元。
隨后,兩位網絡主播在微博發布《致歉信》稱,完全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並將及時繳納稅款和罰款。她們稱,將暫停直播,進行規范和整頓。
稅務部門此次對兩名網絡主播偷逃稅款行為進行嚴肅處罰,釋放了哪些信號?如何不讓網絡直播等新興行業成為偷逃稅收的避風港?對此,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學學者、律師指出,對網絡直播等稅收“灰色地帶”的治理刻不容緩,要加大違法成本,給偷逃稅行為戴上“緊箍”,讓網絡主播的偷逃稅行為無處遁形。
“網絡主播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具有很強的社會效應。良好的稅收征納關系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完善和監督,另一方面也需依賴良好的納稅遵從度和誠信納稅的社會氛圍。”西南政法大學中國市場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聰教授認為,網絡主播的偷稅漏稅行為影響個人納稅信用和社會信譽,不利於在社會形成“納稅光榮”的良好風尚。
胡元聰教授表示,稅務機關此次的執法行為反映了我國稅務機關正在著力構建《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要求的“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稅務執法新體系,也體現了我國在嚴厲打擊、取締非法收入,扎實推進共同富裕所作的努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成正比的,作為網絡主播,在享受這份工作帶來的高收入、高關注度的流量紅利時,依法繳納稅款是其應盡義務。在這個事件中,對偷逃稅主播進行處罰,是稅務部門應有的擔當,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今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提出,“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2018年,稅務部門依法查處明星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稅問題﹔今年,上海市稅務局依法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從流量明星到網絡主播,偷逃稅款的現象為何屢禁屢犯?
北京市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康地發律師分析指出,原因之一是違法成本低,即使被查出偷稅漏稅,但由於是初次犯罪,根據刑法規定,隻要積極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可以在刑法上免責,少有網絡主播、明星藝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明星偷逃稅款查處主要依靠內部人舉報,大數據分析監測作用有限,現階段對明星藝人的偷逃稅款行為行業監管處於空鬆軟狀態”。
胡元聰教授進一步剖析了導致偷逃稅款現象屢禁不止的深層次原因:一些網絡名人法律意識淡薄且社會責任感欠缺﹔直播平台、直播公會、經紀公司等相關單位的包庇、縱容乃至勾結也使得網絡名人敢於屢屢“叫板”稅收法律,其偷稅漏稅手段多樣化,使得稅務機關難以認定。此外,數字經濟的發展日新月異,許多傳統稅收制度未能迅速跟上時代潮流而無法滿足新業態、新模式、新商業中稅收征管的需要,也為一些人鋌而走險提供了“機會”。
“直播帶貨、游戲直播等新興產業依托互聯網的發展,其交易方式與傳統形態截然不同,更容易突破地域限制,現階段網絡稅收征管力度不足,且網絡主播收入來源眾多,平台與主播的法律關系復雜,加大了稅務監管難度,成為偷稅漏稅的重災區。”康地發律師指出。
“當前,網絡主播常以個人、個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義與平台合作進行直播帶貨,坑位費、佣金、打賞等收益各式各樣,致使他們的收入構成不明晰。同時,由於入職門檻低,從事網絡直播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他們對相關法律認識模糊。”劉俊海教授建議,網絡直播業務經營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在增強自身依法納稅意識的同時,應加強對簽約主播的稅法宣傳和輔導,並依法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切實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胡元聰教授建議,應強化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稅收征管秩序。“一是針對新興產業進行制度創新,對傳統稅收制度進行修正和優化,使其契合當下的稅收征管需要。例如,對直播帶貨的行業歸屬、收入性質進行明確,應當要求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時辦理稅務登記等。二是針對數字經濟進行智能征管,如在稅收征管中強化對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的應用”。
康地發律師認為,要加大違法成本,給偷逃稅行為戴上“緊箍”,刑事處罰、行政罰款、行業清退、信用征信記錄等多管齊下,加大對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先藕潔 韓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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