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交往
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 (記者李楠楠)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以下簡稱《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兩個《意見》的出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警的客觀要求,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制度成果,對於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親”“清”關系,共同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負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職責使命,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結合近年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新的表現形式,在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基礎上,以負面清單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當交往、禁止利益勾連等。《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對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強調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等工作機制。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司法權力內部運行機制,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律師執業監管,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規范律師風險代理行為。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平台。
《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和中組部關於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作出進一步規范。
一是完善離任人員從業限制制度。在重申法院、檢察院各類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一般性限制規定基礎上,對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人員、辭去公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限制作出具體規定。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在不違反相關從業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和審批程序,並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二是推動建立“雙向預警”機制。明確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和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司法行政機關依托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和實習登記的審核把關,法院、檢察院依托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信息庫,加強對離任人員違規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甄別、監管。
三是健全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監管機制。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把關。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對從事律師職業的離任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法院、檢察院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的,要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並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的監管,對律所接收不符合條件的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對離任人員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現將《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21年9月30日
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勾連,切實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且在離任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任包括退休、辭去公職、開除、辭退、調離等。
本意見所稱律師,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是指不以律師名義執業,但就相關業務領域或者個案提供法律咨詢、法律論証,或者代表律師事務所開展協調、業務拓展等活動的人員。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是指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從事秘書、財務、行政、人力資源、信息技術、風險管控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公務員管理相關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四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除人員和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辭去公職、退休的人員除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
(二)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檢察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辭去公職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離職二年內,不得到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地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在不違反前項從業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規定和審批程序,並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牽線搭橋,充當司法掮客﹔不得採用隱名代理等方式,規避從業限制規定,違規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擬在離任后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在從業限制期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向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實習登記時,應當主動報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情況,並作出遵守從業限制的承諾。
第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實習登記進行嚴格審核,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征求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意見,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實習登記。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核准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核准執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離任人員離任前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勸其調整從業意向。
司法行政機關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決定時,應當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情況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並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通過投訴舉報調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離任人員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切實履行對本所律師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事務所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並實現與律師管理系統的對接。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托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把關。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庫,並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辦案系統的對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托相關信息庫,加強對離任人員違規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甄別、監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回避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
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証書、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系﹔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証書或者解除勞動勞務關系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執業証書或者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系。
本意見印發前,已經在律師事務所從業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相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就《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 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兩個《意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兩個《意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對規范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提出明確要求,為加強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政法委的領導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劃定了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與律師接觸交往的底線紅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先后就法院、檢察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檢察人員任職回避,規范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加強律師執業監管等出台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近年來查處的一些司法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看,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交往問題依然突出,嚴重損害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隊伍形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今年,黨中央決定開展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把“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作為政法系統“六大頑瘴痼疾”之一,開展重點整治。為健全完善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相關制度機制,推動長效常治,實現標本兼治,織密織牢制度籠子,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了《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以下簡稱《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進一步細化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負面清單,健全了禁止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工作機制,完善了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制度機制。兩個《意見》的出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警的客觀要求,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制度成果,對於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親”“清”關系,共同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負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職責使命,具有重要意義。
問:制定兩個《意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制定兩個《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政法隊伍建設和律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科學謀劃、頂層設計,堅持分類施策、標本兼治,既立足解決當前最突出最迫切的問題,務求對症施治,又著眼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力爭抓源治本。
一是堅持政治統領,突出方向性。兩個《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對規范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和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有利於打造忠誠干淨擔當的政法鐵軍和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湛、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高素質律師隊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是堅持整治頑疾,突出導向性。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影響司法廉潔公正的“毒瘤”,直接侵蝕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減損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從近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師“圍獵”司法人員、進行利益輸送的有之,司法人員為律師介紹案源、主動“權力尋租”的有之,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為不正當接觸交往牽線搭橋、充當司法掮客的有之,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兩個《意見》直指當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最突出的問題,彰顯了強化正風肅紀、整治頑瘴痼疾、維護司法公正的堅定決心。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針對性。2020年,司法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組成聯合調研組,到全國10個省(市)開展了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專題調研。從調研情況看,當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的手段更加多樣,利益輸送的形式更加隱蔽,線索發現難、問題界定難、有效查處難的問題比較突出。兩個《意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正當交往與不正當交往邊界不清、不正當接觸交往發現監測查處機制不健全、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業限制制度不完善等問題,著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規范、健全工作機制。
四是堅持系統集成,突出實效性。兩個《意見》對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典型做法、去年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的有益探索以及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創新實踐,進行了充分吸收和系統集成,既體現了《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的現有規定,又銜接了近年來加強公職人員管理、強化廉潔紀律、規范律師執業等最新要求,該明確的明確,該細化的細化,力求易於操作、務實管用。
問:兩個《意見》適用於哪些人員?
答:2015年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和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大多隻適用於法院、檢察院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職責的人員和律師。但從近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看,有的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以及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法律顧問”往往成為充當司法掮客、實施“隱名代理”的重要角色。為此,《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明確規定,該《意見》既適用於各級法院、檢察院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職責的人員和律師,也適用於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以及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法律顧問”。《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適用於所有從法院、檢察院離任且在離任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限於法院、檢察院領導干部,也不限於法官、檢察官,離任包括退休、辭去公職、開除、辭退、調離等情形﹔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兼職律師和行政人員、“法律顧問”也納入《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規范對象。
問:《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對於完善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制度機制,提出了哪些舉措?
答:《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一方面強化制度供給,織密扎牢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的籠子,在補短板、堵漏洞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長效常治,健全完善禁止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工作機制,讓相關制度真正長出牙齒、發揮作用。
在完善制度上,《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結合近年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新的表現形式,在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基礎上,以負面清單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一是禁止私下接觸。嚴禁法官、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非因辦案需要且未經批准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二是禁止插手案件。嚴禁法官、檢察官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請托說情、打探案情,為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私下會見案件辯護、代理律師牽線搭橋,違規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遞涉案材料、泄露案情、出具專家意見等。三是禁止介紹案源。嚴禁法官、檢察官為律師介紹案件,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要求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等。四是禁止利益輸送。嚴禁法官、檢察官向律師索賄、接受律師行賄,索取或者收受律師借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贈送的各類財物,向律師租借房屋、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接受律師吃請、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安排等。五是禁止不當交往。嚴禁法官、檢察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舉辦的講座、培訓、論壇、開業慶典等活動。六是禁止利益勾連。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合作”經商辦企業,默許縱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隱名合伙人”、違規取酬,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收取高額利息等。七是設置兜底條款。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同時,對嚴禁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與上述行為相關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在健全機制上,《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從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等四個方面,力求打造嚴禁不正當接觸交往的監管閉環。一是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為解決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難、發現難、查處難問題,《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動態監測機制、線索移送機制、聯合查處機制。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對法官、檢察官承辦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內由同一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代理達到規定次數的啟動預警機制,除非有正當理由排除不正當交往可能的,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發現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涉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問題線索移送相關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各級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共同開展調查,對查實的問題分別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處理。此外,《意見》還對加強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道德培訓和警示教育作出了規定。二是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各級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司法權力內部運行機制,防止法官、檢察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納入司法巡查、巡視巡察和審務督察、檢務督察范圍。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及時發現違紀違法線索。三是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師投訴查處機制等,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強化社會公眾監督。規范律師風險代理行為,避免風險代理誘發司法腐敗。壓實律師事務所監管責任,對律師事務所指使、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及“法律顧問”、行政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依法依規處理。四是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同時,《意見》也對建立健全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最大限度減少不正當接觸交往空間﹔通過同堂培訓、聯席會議、學術研討、交流互訪等方式,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互評監督機制,推薦優秀律師進入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支持律師擔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特邀監督員,共同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
問:《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主要從哪些方面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作了進一步規范?
答:《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和中組部關於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對法院、檢察院各類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的限制性規定予以明確,厘清從業界限,實現政策銜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重申一般性從業限制。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明確各級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各級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二)對三類離任人員作出具體規定。依據《公務員法》《律師法》和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中組發【2013】18號”文件)等,對被開除、辭去公職、退休三類離任人員從業限制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被開除人員。《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對被開除公職人員,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証書。本著從嚴的原則,《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在上述規定基礎上,禁止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二是辭去公職人員。《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依據該規定,結合法院、檢察院辭去公職人員實際,《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明確,辭去公職的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檢察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辭去公職的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離職二年內,不得到原任職法院、檢察院管轄地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法院、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三是退休人員。黨的十八大以來,中組部等有關部門先后就黨政領導干部退休后在企業兼職(任職)出台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2018年修訂的《公務員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實踐中,仍有一些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和便利進行利益輸送、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為此,《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明確,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的,除依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執行與上述辭去公職人員相同的從業限制規定外,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發【2013】18號”文件的規定和審批程序,並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法院、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三)推動建立“雙向預警”機制。實踐中,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對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掌握不對稱問題比較突出,司法行政機關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情況不完全掌握,法院、檢察院對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情況也不完全掌握,導致這類人員經常處於監管“真空”。對此《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提出,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和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托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和實習登記的審核把關,法院、檢察院要依托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信息庫,加強對離任人員違規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甄別、監管。
(四)健全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監管機制。《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對建立健全離任人員從業報告審核和談話提醒機制、離任人員從業監管機制、違規從業定期清理機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健全離任人員從業報告審核和談話提醒機制。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擬在離任后到律所從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從業去向,並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作出承諾。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把關,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征求原任職法院、檢察院意見。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從事律師職業的離任人員進行談話提醒。二是健全離任人員從業監管機制。各級法院、檢察院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並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的監管,通過投訴舉報調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並依法處理。壓實律師事務所監管責任,對律所接收不符合條件的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三是健全違規從業人員定期清理機制。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對離任人員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分門別類進行清理。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証書、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系,或者依法注銷其執業証書或者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系。對於《規范離任人員從業意見》印發前已經在律師事務所從業的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按照“中組發【2013】18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
問:下一步貫徹落實兩個《意見》有何考慮?
答:貫徹落實好兩個《意見》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任務,是堅決整治頑瘴痼疾、維護司法廉潔公正的關鍵舉措,需要各相關方面通力配合、協同推進,確保兩個《意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為此,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學習宣傳。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學習貫徹兩個《意見》納入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和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總體部署,切實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報道,組織廣大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和廣大律師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兩個《意見》精神實質、重要舉措和工作要求,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兩個《意見》要求上來,不斷強化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是嚴肅查處清理。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兩個《意見》精神和要求,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和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中發現的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依法嚴肅調查處理,適時發布典型案例,向社會釋放整治頑疾的強烈信號,形成嚴禁不正當接觸交往的高壓態勢。同時,對法院、檢察院各類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所法律顧問、行政輔助人員的,要區分情況、把准政策,分門別類開展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密切溝通協作,共同做好政策釋明、出具証明、銜接協調等工作。
三是形成工作合力。制度的生命在於實施。要推動兩個《意見》真正落實落地,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是關鍵。無論是健全禁止不正當接觸交往機制,還是完善規范離任人員從業限制機制,都需要各級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齊抓共管、上下貫通、協調聯動。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依托聯席會議、定期會商等平台,加強溝通協調、信息互通,共同推動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落實落細兩個《意見》各項制度規定,真正形成監管合力,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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